陸配村長解職 花蓮撤銷處分

花蓮縣陸配村長鄧萬華因國籍法遭解職,獲縣府撤銷解職處分。記者王燕華/攝影

花蓮縣陸配村長鄧萬華註銷中國大陸戶籍,卻無法放棄大陸國籍,遭解除村長職務,成爲在任民選陸配公職人員被解職的首例,全國矚目。鄧不服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縣府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要求富里鄉公所另爲適法處理。她昨得知後低調說,「一天沒拿到公文,我就不能多講一句話。」

內政部昨日表示,「國籍法」明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於就職日一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機關無自行解釋空間,也就是富里鄉公所應依法辦理解職。

陸委會昨天迴應表示,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針對國人擔任民選公職以及國籍法的解釋與適用,涉及擔任民選公職人員對國家與國民的忠誠義務,沒有模糊曖昧的空間,陸委會充分尊重並支持內政部的立場。

五十歲的鄧萬華來自中國大陸四川省,和住富里鄉學田村的丈夫育有三名子女,她早在十七年前就取得中華民國護照,但丈夫六、七年前患病癱瘓,鄧萬華每天幫丈夫擦澡、清潔、餵食,因考量照顧丈夫需求投入學田村長選舉,除了服務村民也能兼顧家庭,卻遭解職。

鄧萬華曾向富里鄉公所提出經海基會驗證的「中國戶籍註銷證明」,但內政部認定註銷大陸戶籍與放棄國籍不同,並非國籍法所定的文件,多次函文鄉公所要求處理;鄉公所今年八月一日解除鄧的村長職務。她不服提起訴願,花蓮縣府上月廿九日召開訴願委員會,討論後決議撤銷原處分,要求鄉公所另爲適法處理。

訴願決議書提到,兩岸關係條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制定,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認定,涉及兩岸人民身分及權利義務事項,但富里鄉公所依國籍法解職,卻未審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得以法律爲特別之規定」規定,也忽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仍有疑義。

富里鄉公所提出的答辯書也稱對鄧萬華如何註銷大陸國籍有疑義,曾請縣府函轉內政部及大陸委員會釋示,但未接獲明確解釋,後來因爲內政部函文促請三天內依國籍法解除鄧萬華公職,才作出原處分。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爲,富里鄉公所未等到中央主管機關釐清疑義,也沒有詳加調查鄧萬華如何依規定註銷大陸國籍,逕自作出不利鄧萬華的處分,未盡到有利、不利一併注意的調查義務,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九條及卅六條規定,因此撤銷解職處分。

富里鄉長江東成說,當時接獲內政部函文要求依國籍法辦理,也認爲法律適用性不無疑義,可能對於民選公職人員權利影響甚巨,但內政部爲上級單位,只能依要求辦理,如今公文出爐,會盡速研議花蓮縣政府撤銷原處分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