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政治迫害陸配村長 內政部違憲(葉慶元)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28年前從大陸四川嫁來臺灣,17年前取得臺灣身分證,3年前依法當選村長,卻因無法提出放棄國籍證明,1日遭《國籍法》解職,讓不少村民感到不捨。(本報資料照片)
據報載,8月1日,花蓮富里鄉公所依照內政部的要求,將學田村村長鄧萬華解職,理由是因爲鄧村長是陸配,雖然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跟護照,但因爲無法提出已拋棄對岸國籍的證明,以致於遭到內政部要求解職。問題在於,內政部的要求根本違反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富里鄉公所應該主動撤銷違法的解職處分,或是依鄧村長的申請,停止該違法解職處分的執行,待行政訴訟終結後,再依據訴訟的最終結果決定是否將其解職。
簡單說,內政部主張,陸配是「兼具外國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所以依據《國籍法》第20條,必須在就職前拋棄外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
問題在於,此一主張,明顯牴觸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明白揭示:「爲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本憲法條文」。《增修條文》第11條更明確將對岸稱爲「大陸地區」,將我國有效管轄地區稱爲「自由地區」,明確將兩岸界定爲一箇中華民國下,尚未統一的「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而不是兩個國家。
與此相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也規定:「國家統一前,爲……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同樣是把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爲中華民國下的「大陸地區」,而非另外一個國家。
也是基於此一立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對於陸配取得身分證,並不要求放棄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既然只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自然沒有放棄國籍的問題),而是要求陸配放棄大陸「戶籍」,方得於我國設立「戶籍」,並進而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護照。
賴清德總統執政以來,在兩岸關係上採取比陳水扁總統及蔡英文總統更激進的立場,不正式宣佈獨立,卻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臺灣是兩個獨立的國家。內政部要求已經擔任公職的陸配必須出具拋棄國籍證明否則解任,更是明顯曲解法律。
試問,賴總統都不敢宣佈獨立,在法律上正式切割對岸,如何要求陸配提出拋棄「國籍」文件?尤其,對岸也同樣不承認兩岸是國與國關係,根本不可能出具拋棄國籍證明。賴總統不敢惹中共宣佈獨立,只敢欺負在臺灣的陸配國民?
事實上,我國《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明確規定:「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依花蓮鄧村長所言,她早已「赴大陸辦理棄籍卻遭拒絕」。准此,依據法律體系解釋,此時根本不應以鄧村長無法取得對岸除籍證明將她解職,因她根本不可歸責。
綜上,內政部要求陸配擔任公職必須拋棄對岸國籍,是明顯的違憲、違法解釋,賴政府應懸崖勒馬;如果賴政府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外國的立場,應該要宣佈獨立,並裁撤大陸委員會,將大陸事務併入外交部辦理,而不是欺負已經是我們臺灣人民的陸配,要求他們提出對岸永遠不會給的拋棄國籍證明。
筆者謹此呼籲花蓮富里鄉公所以及其他面臨相同處境的地方政府,不要爲虎作倀,配合賴政府違憲違法的要求將陸配公職人員解職。尤其是富里鄉公所,應該立刻停止違法解職處分的執行,靜待鄧村長行政救濟的結果,再決定解職處分是否應繼續執行。(作者爲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