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三讀通過 核電廠延役最長20年

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宣佈核管法修法三讀通過。記者曾吉鬆/攝影

核三2號機將於17日除役,立法院在野黨團提出《核管法》修法推動核電延役,13日院會表決,立法院長韓國瑜下午17時26分,敲槌宣佈三讀通過。三讀條文規定,核電廠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爲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髮執照;換髮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爲20年。

臺灣最後一座運轉的核三廠倒數5天將停機除役,爲推動核電延役,在野黨團皆提《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並且藍白兩黨於表決前的壓線版本達成共識,核電廠延役的期限最終訂20年。民衆黨團另提「核三延役」全國公投,目前已逕付二讀,若經立法院會通過,最快可於今年8月投票。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會期於去年7月10日首次針對《核管法》詢答,朝野對於核電延役無共識,會中宣佈另期審查。今年3月19日舉行公聽會,並於3月31日排審,朝野立委仍無共識;立法院5月8日下午針對核電延役等10草案進行朝野協商,依然沒有共識,最終於13日進入表決,韓國瑜下午於院會敲槌宣佈三讀通過《核管法》修法。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覈辦法》第16條規定,期滿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報請主管機關審覈。而目前國內核一、二、三廠各部機組,均已超過法規規定換照申請期限。

爲推動核電延役,併爲前述規定解套,藍白黨團共提《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再修正動議指出,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爲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髮執照。未依規定換髮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修法條文續指,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申請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覈同意換髮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髮,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髮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爲20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覈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