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修法版本壓線出爐! 藍白拍板核電廠延役最長20年

▲國民黨團書記長王鴻薇。(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鄭佩玟/臺北報導

臺灣最後一座運轉的核三廠二號機將在5月17日除役,爲防止臺灣在「核電歸零」後面臨用電不足的困境, 藍白立委預計今(13日)立法院會中處理《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核電廠服役年限並放寬重啓條件。國民黨團書記長王鴻薇受訪時表示,延役的期限國民黨最終版本訂20年,包含臺電還有主管機關的行政彈性,就是最長20年,此版本已與民衆黨達成協議。

依現行核管法第六條規定,核電廠完成興建作業後,經營者申請運轉執照,取得運轉執照,機組正式運轉;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爲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髮執照。未依規定換髮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而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覈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期滿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報請主管機關審覈。而目前國內核一、二、三廠各部機組,均已超過法規規定換照申請期限。

因此國民黨立委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計14個版本,均聚焦於經營者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髮執照,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藍委指出,希望讓核電廠延役條件保持彈性,而且就算修法通過,仍要由臺電公司提出申請延役,並經核安會審查才能延役,核廢當然也要處理。藍委強調,方向都是爲放寬核電廠延役申請條件及再運轉執照年限,例如可在覈電廠執照到期前提出延役申請,運轉年限得延至60到80年不等。不過直到昨天協商當下,藍委都沒有整合出一套版本,遭綠營痛批黑箱作業。

王鴻薇今日出面受訪時指出,關於延役的期限,國民黨最終版本訂20年,包含臺電還有主管機關的行政彈性,就是最長20年,雖然民衆黨版本是一次以10年爲限,但最終藍白整合後協議出就是訂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