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可延役20年 核三17日除役

臺灣僅存的核電三廠2號機組將於17日停機除役。(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僅存的核電三廠2號機組將於17日停機除役,在野黨合推《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草案,13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停止運轉的核電廠最多可延役20年,但仍須臺電主動提出申請。行政院長卓榮泰13日仍說,核三依法於17日除役,即使申請延役,相關程序及安全檢查約需3年半,未來2、3年內,臺灣不會有核能發電。

現行法律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效期最長爲40年,由國民黨、民衆黨聯手提出、獲三讀通過修法版本增訂延役期限,最長爲20年,亦即核電廠在安全無虞狀況下,可運轉60年。

對於已停役的核電廠,三讀條文也明訂「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確認安全無慮,並審覈同意,即可繼續運轉。

民進黨昨日在院會使出人海戰術,共30位綠委登記發言,綠委莊瑞雄激動表示,蘭嶼放了10萬桶核廢料已有43年,蘭嶼人好像矮人一等。綠委林宜瑾也說,在臺灣正式進入非核家園的前4天,藍白立委硬要推翻除役標準,她再次喊出「大罷免大成功」。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藍營召委葛如鈞指出,核三廠2號機17日就停止運轉,有能源安全才有國家安全,希望跨黨派支持。

藍委王鴻薇強調,修法只是放寬《核管法》中的延役限制,「仍由經營者臺電決定是否提出延役」,再由主管機關審覈,民進黨派出30人發言,綠委竟無一人看懂,只會像鸚鵡般重複「大罷免大成功」。

卓榮泰昨受訪時表明,即使修法通過,不代表核三廠2號機可以繼續運轉,若要重啓,須經安全檢查程序,依照臺電估算,重啓核三廠需要3年半,臺灣沒有重啓核電廠的經驗,包含地震帶是否影響、設備能否更新、維修零件是否買齊,均需考量。

卓榮泰重申,目前臺灣沒有缺電問題,電力備載容量率都在10%至15%,就算核三廠2號機除役後會減少3%,「也是在安全容量之上,保證2032年前用電無虞」。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強調,即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採用與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進行必要的老化評估、設備檢查與更新等,臺電公司也需解決核廢料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再向主管機關核安會提出申請,修法通過後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畫」。

經濟部說,核電廠雖取得延役或重啓的法律依據,但核三2號機運轉執照效期仍爲40年,須在5月17日停機。

核安會表示,將審視修法對相關法規的影響,做好核電廠安全管制的把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