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修核管法延役核電廠 政院:修法不涉核三2號機「無延役評估」

▲在野黨團修《核管法》延役核電廠,對此,行政院表示,修法不涉核三2號機,無延役評估規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13日)三讀《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放寬換髮執照條件,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說,「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的修法條文,與核三廠2號機應於5月17日除役一事無涉」,對於已經使用40年、達到使用年限的核三廠二號機機組,國家有必要以國人安全爲優先,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以及必要的評估。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爲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髮執照;換髮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爲20年。

對此,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核能發電機組的安全確保,是國家對於人民最基本的責任,即使核管法修法通過,仍需由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與臺電公司,先依能源需求及延役可行性進行考量,也需由核安會制定相關細部規範,並確認符合核電使用的三個前提。

李慧芝強調,在無法確保安全無虞之前,政府不會讓民衆的生命及健康暴露在無法確定的風險當中。

李慧芝指出,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的修法條文,與核三廠2號機應於5月17日除役一事無涉,對於已經使用40年、達到使用年限的核三廠2號機機組,國家有必要以國人安全爲優先,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以及必要的評估。

且必需採用與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並依法進行電廠老化評估、設備檢查與更新等,臺電公司也需解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再向核安會提出申請,由於修法通過後也還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