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核管法》修法三讀 核電廠年限「40年延至60年」

▲立法院會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臺灣最後一座運轉的核三廠二號機將在5月17日除役,而臺灣核能發電佔比有4%,爲防止「核電歸零」後面臨用電不足的困境, 藍白立委今(13日)立法院會中處理《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核電廠服役年限爲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爲二十年,並放寬重啓條件。表決過程中也發生插曲,綠委林楚茵首次表決時疑似投錯,按到贊成票。

依現行核管法第六條規定,核電廠完成興建作業後,經營者申請運轉執照,取得運轉執照,機組正式運轉;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爲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髮執照。未依規定換髮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三讀條文修正第六條明定,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覈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覈其功率試驗合格,併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修法也將「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髮執照」、改爲「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髮執照」,條文指出,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爲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髮執照。未依規定換髮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覈同意換髮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修法條文明定,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髮,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髮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爲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覈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藍委王鴻薇指出,臺灣技術有特別差?人民有特別笨?鄰國都宣佈提高核電比例,東南亞各國也陸續增加核電機組 臺灣卻要選擇讓發電韌性越來越不足 說要跟國際接軌 爲何此時要當臺灣的獨行俠 讓發電韌性如此脆弱 站在歷史轉捩點 要授權臺電向主管機關申請 安全無虞之下延長核電廠壽命。

白委劉書彬表示,臺灣是一個海島,電網獨立、需要多元能源,不該被政黨意識形態綁架,解決問題方向有三:第一、臺灣八成火力發電是我國人均碳排前十大主因,使用低碳、低電價能源,核電是首選,使用低碳核電可以減輕臺電跟國庫負擔;核電廠發生核安事故風險很低,代表臺灣核電很安全,全球有32個核電國家,只有芬蘭有永久處置場,臺灣高階核廢料仍放在廠區,只要再增建一到兩個籃球場大小儲存場,核廢料就有去處。

綠委範雲表示,昨天協商粗暴過水,反族羣正義,把低階核廢料放在蘭嶼已經43年,要移去哪裡都被拒絕,傅崐萁還威脅如果亂倒核廢料,原住民會北上出草;有民衆黨立委曾在委員會中表示「(芬蘭)全世界都能處理核廢料,臺灣不行嗎?」全世界只有一個國家芬蘭「即將」設置高階核廢料處置場,在無地震情況下,還花了五十年才與在地民衆取得共識。

綠委莊瑞雄直言,國民黨發言完全是欠罵,說民進黨缺席違背民意,國民黨跟民衆黨提議反映兩個字,傲慢,他們說學者專家、全民都有共識,但爲什麼講的好像屏東人都白癡、都喜歡核三廠、核廢料?再如何傲慢也不可能60席立委提個案,就要當地民衆毫無道理繼續忍受。

莊瑞雄痛批,核一、核二要在新北設立乾式儲存場,朱立倫、侯友宜哪個贊成?蘭嶼10萬桶放43年,任何一桶出現在臺北,都是國際大事,藍白難道都認爲蘭嶼、屏東矮人一等?要重啓核電廠可以啊、要蓋可以啊!「那爲什麼是核三?屏東人欠你們嗎?核三廠5月17日除役,法案通過沒有用,核一、核二屆時也一定要討論,諒你們也不管啦!你們就欺負屏東跟臺東人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