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信良二審無罪臺南高分檢上訴理由曝 議長出面斡旋讓業者畏懼給錢
無黨籍臺南市前議長、現任議員郭信良被控於「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索賄1300萬元,一審依貪污等罪判刑13年;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認爲,郭未藉議長職位向業者勒索財物,也無法佐證收到款項,上月22日逆轉改判他無罪,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今說明提出第三審上訴理由。
臺南高分檢指出,前臺南市議長郭信良、臺南市安南區佃西里里長高進見2人所涉安南區佃西重劃案索賄貪污案件,依據客觀事證,檢方認爲郭信良、高進見2人涉嫌藉勢藉端勒索犯行;2人假藉土地重劃業者廖堅志應給付高預購佃西重劃案抵費地所得利潤,由郭親自出面交涉。
檢方指出,院方認定高進見與廖堅志間實際上沒有買賣糾紛,高也對廖沒有影響力,廖如何可能爲了根本沒有簽約、不存在的違約,高實際上沒有任何損失的口頭討論,無端拿出1300萬元?就是因爲議長可向公務機關施壓,郭信良爲高親自出面斡旋,讓廖非常害怕。
郭在2021年6月7日親口向廖恫稱「你已經答應要用便宜價格賣抵費地給高進見,怎麼都沒有履行?嘴巴答應就算數,當初買起來,依現在的地價計算,利潤至少有1500萬元以上,你總是要給高進見應得的利潤」;除了廖的指述,郭在審理時也承認有說「大男人講話要算話,口頭契約也是契約」。
郭的介入,讓廖唯恐不支付將遭郭施壓,致影響土地重劃案進度,因此心生畏懼,亦考量可請託郭幫忙關心;郭、高、廖隔天再次洽談,經討價還價,郭同意減爲1300 萬元,並分2期支付。依據客觀過程,最高法院已指出,即使強度不到勒索,基於同一行爲事實,亦構成收賄。
檢方也認定,郭信良有參與第二次洽談,因高進見在偵查中始終證稱郭有在場,與廖一致,到法院審理時才改口;院方以手機基地臺通話紀錄均未出現在現場,可證明郭信良不在場,事實上,通話紀錄只能證明郭當時沒有打電話,並不能證明他不在場。
檢方說明,在廖堅志分別交付500萬、800萬元後,高進見都是馬上打給郭信良;高稱要給郭錢但郭不收,那爲什麼第二次收到800萬,高又馬上找郭?且有相關事證可證明郭在該段期間有不明金流進入帳戶,均可證郭有收受廖交付的款項,院方卻解釋可能是郭的薪資或中獎金。
檢方表示,臺南高分院以廖偵查時提到「佃西重劃案工程都已經驗收給市府接管,地主95%以上都已經領到重劃後的權狀」,認定郭、高2021年6月去找廖的期間,佃西重劃案已接近完成,依客觀情狀,廖根本就不會因重劃案進度恐遭刁難,因而畏怖生懼,然而,5%對於完成重劃案也是關鍵的。
5%中包括地主利益、抵費地成本、利潤 ,廖堅志完全可能因爲議長的高度與影響力,擔心其介入而重劃案生變,且廖在給付款項後,曾到郭信良辦公室,郭就把都發局官員叫來,又以電話斥責地政局市政重劃洪姓科長,介入的3筆土地中有2筆就是重劃案的抵費地,這些客觀事證時序上非常清楚。
因此,「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案得於未經依都市計劃法公告實施前,提前完成爭議土地登記程序,怎麼會與郭信良無關而不具原因、目的關係與相當對價性;原判決相關論述有前後矛盾而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相悖,及未依卷證認定事實情形。
高分檢指出,原判決復有判決理由不備、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審酌釐清遽行判決,及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法條不當之違誤;如廖已證稱、「我是『順便』請託郭信良處理截角樁位錯誤的事情」,廖已證實找郭介入,也付了1300萬元,如何不具對價關係?
郭信良二審改判無罪,臺南高分檢今說明提出第三審上訴理由。本報資料照片
郭信良二審改判無罪,臺南高分檢今說明提出第三審上訴理由。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