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颱南前議長郭信良畏罪逃亡 檢方聲請科技監控遭駁理由曝

前臺南市議長郭信良、安南區佃西里長高進見分別被一審重判徒刑13年、9年後,檢方擔心2人畏罪逃亡向臺南高分院聲請科技監控,但被裁定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前臺南市議長郭信良、安南區佃西里長高進見被控在「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共同向業者廖堅志索賄1300萬元,臺南地方法院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郭信良13年、高進見9年徒刑後,全案正由臺南高分院審理中。檢方擔心2人畏罪逃亡向高分院聲請科技監控,但合議庭卻認爲,2人保釋1年多來,一直遵期到庭,沒有任何事證顯示有逃亡之虞,原本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替代措施已足夠,也符合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沒有增加科技設備監控的必要,今天(28日)裁定駁回,此案可抗告。

檢方指出,郭信良、高進見經臺南地院判處重刑,足見有逃亡的風險,在客觀上已提升而遠高於提起公訴移審之時;另參考歷來臺南市(縣)議長黃鬱文、吳健保等人涉案判刑後,均棄高額保金潛逃,且最近炒作TDR案遭判刑的鐘文智也棄高額保金潛逃,在在說明郭、高有更高於臺南地院審理時所具有的逃亡風險,且有逃亡的能力,爲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基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建請依《刑事訴訟法》命2人於一定期間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並應每日於指定的時間、在限制住居地址,向科技監控中心報到,以降低畏罪潛逃的風險。

不過,合議庭認爲,原審就郭信良、高進見停止羈押後的替代手段,已敘明酌定應遵守的事項及理由,除命郭、高各提出150萬元、50萬元的保證金外,還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以達除現金擔保能如期到庭接受審判的目的外,也防免逃亡的可能,應足以對郭、高形成拘束力,擔保此案後續審理及保全2人的效果與目的。

合議庭還說,郭信良、高進見從2023年9月5日具保停止羈押迄今,長達1年半多的時間均遵期到庭,可見2人願接受司法審判,也無任何事證顯示他們有逃亡的意圖。

另外,郭信良雖長期擔任臺南市議員及臺南市議長,各界人脈關係豐厚,有相當的影響力,加上此案已經原審判處郭、高重刑,畏罪逃亡的可能性或有提高,但檢察官並未提出具體事證,說明如未對郭、高再加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不足以擔保他們不會有棄保逃匿之虞,且客觀上也沒有相關事證足認他們有逃匿之虞。

合議庭認爲,科技設備監控乃記錄被告於監控期間內的行蹤或活動,監視及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應審慎爲之,自應權衡司法追訴國家與社會公益的維護,以及被告人身自由、隱私及訴訟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現階段對郭、高施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替代措施應該足夠,並符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沒有增加科技設備監控的必要。

至於歷來臺南市(縣)議長黃鬱文、吳健保等人涉案判刑後均棄高額保金潛逃,以及最近炒作TDR案遭判刑的鐘文智也棄高額保金潛逃等,均與「降低被告郭信良、高進見畏罪潛逃的風險」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