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議長郭信良、里長涉貪案檢聲請科技監控 臺南高分院駁回

▲臺南市前議長、現任市議員郭信良及佃西里長高進見涉貪案件,檢方聲請加裝科技設備監控,遭臺南高分院駁回。(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針對臺南市前議長、現任市議員郭信良及佃西里長高進見涉貪案件,檢察官聲請加裝科技設備監控,經合議庭審酌後,認爲現行保全措施已足夠,於4月28日裁定駁回。

案件起於2022年5月,高雄檢調偵辦詐欺案時,追查一間工程公司金流異常,發現郭信良、高進見涉嫌於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中,利用公職身分向開發業者索賄1300萬元,並以「和解費」名義包裝賄款,疑涉貪污。

臺南地檢署於2023年9月5日依涉貪污罪嫌起訴,臺南地院於同年11月1日宣判,郭信良被判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650萬元;高進見則判刑9年、褫奪公權4年,沒收650萬元,另就教唆僞證部分,另判刑6月。法院命被告郭信良、高進見除各提出150萬元、50萬元之保證金外,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以達除現金擔保其等能如期到庭接受審判之目的外,並防免其逃亡之可能。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向臺南高分院提出聲請指出,由於兩人已遭判重刑,且過往臺南地區曾有議長級被告棄保潛逃前例,爲降低逃亡風險,要求郭、高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並每日向監控中心報到。

臺南高分院審理認爲,郭信良、高進見自2023年9月停止羈押以來,均遵期到庭,且檢察官並未提出具體事證,釋明如未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再加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不足以擔保其等不會有棄保逃匿之虞。又本件客觀上亦無相關事證足認其等有逃匿之虞。法院表示,目前已命兩人繳納保證金、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等措施,足以確保審理程式進行,施以科技監控並非必要,故駁回檢方聲請。

法院並強調,科技設備監控屬重大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必須嚴格權衡公益與人權,現階段以現行措施即能達成防逃目的。本案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