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提鍾文智棄保潛逃案…聲請科技監控郭信良 高分院駁回

臺南市前議長郭信良涉貪污罪一審遭判刑13年,近日郭又因涉綠能弊案再度遭檢調約談,臺南高分檢檢察官聲請郭應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但臺南高分院駁回聲請。本報資料照片

郭信良疑再涉及護航光電場弊案,高雄橋頭地檢署本月22日偵辦,動員百人搜索約談郭信良、民進黨臺南市議員李偉智、三地集團創辦人鍾嘉村及岡山某營造廠朱姓負責人等十多人,復訊後命郭以30萬元交保,鍾、朱各20萬元交保,李偉智列證人請回。

郭信良曾被控於2021年在職期間,介入安南區佃西自辦市地重劃,郭被控與佃西里長高進見合謀,向工程顧問公司業者廖堅志收賄1300萬元;案經臺南地檢署起訴,臺南地院判決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

高進見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案件進入二審,郭、高、廖三人3月6日出庭應訊時,郭、高否認犯行,廖則認罪並主張自首。郭信良強調全案爲政治操作,痛批檢調「先射箭再畫靶」,盼二審能獲平反。

臺南高分檢檢察官向臺南高分院聲請,郭信良、高進見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並應每日於指定時間,在限制住居地址,向科技監控中心報到,以降低二人畏罪潛逃風險;檢察官主張二人遭判處重刑,足見逃亡風險,在客觀上已提升而遠高於提起公訴移審之時。

另,郭信良、高進見迄今仍否認犯行,高進見還利用不知情的黃姓助理,假造違約和解金分配簽約書及教唆僞證;再考量郭信良長期擔任臺南市議員及議會議長,各界人脈關係豐厚,有相當影響力,二人有更高於一審審理時所具有逃亡風險,且有逃亡能力。

檢察官指出,歷來臺南市(縣)議長黃鬱文、吳健保等人涉案判刑後,均棄高額保金潛逃,且最近炒作TDR案遭判刑的鐘文智亦棄高額保金潛逃;爲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建請依刑事訴訟法命郭信良、高進見接受科技設備監控。

臺南高分院說明,原審已命郭信良、高進見除各提出150萬元、50萬元保證金外,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以達除現金擔保其等能如期到庭接受審判目的外,並防免其逃亡可能。應足以對郭、高形成拘束力,擔保後續審理及保全被告2人效果與目的。

高分院認爲,郭、高自2023年9月5日具保停止羈押迄今,長達1年半多的時間,均遵期到庭,可見2人願接受司法審判,亦無任何事證顯示其等有逃亡意圖;郭雖各界人脈關係豐厚,有相當影響力,畏罪逃亡可能性或有提高,但檢察官並未提出具體事證。

高分院指出,檢察官未釋明如沒有對郭信良、高進見再加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不足以擔保其等不會有棄保逃匿之虞;又本件客觀上亦無相關事證足認其等有逃匿之虞。

衡酌科技設備監控,乃記錄被告於監控期間內行蹤或活動,監視及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應審慎爲之,自應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隱私及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高分院審酌,現階段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施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替代措施應爲已足,並符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故尚無增加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駁回檢察官聲請。

高分院表示,檢察官所指歷來臺南市(縣)議長黃鬱文、吳健保等人涉案判刑後,均棄高額保金潛逃及最近炒作TDR案遭判刑的鐘文智,亦棄高額保金潛逃;以及郭信良、高進見否認犯行,高還涉及教唆僞證等情,此等事由與「降低二人畏罪潛逃之風險」,均屬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