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攜帶個案手機科技監控 檢不服提抗告!被駁回確定

辜仲諒(見圖)(中時資料照片)

檢察官不服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5月27日起至9月26日止,隨身攜帶個案手機,每日上午7時至9時(辜仲諒爲每日上午9時至11時),持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駁回確定。

高院認爲,北院依銀行負責人背信罪等罪在5月13日判處被告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有期徒刑7年8月、8年、9年6月,北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3人之人身自由及遷徙自由等基本權利後,以被告3人雖有羈押原因,然無羈押必要。

高院表示,北院也考量且被告3人歷次審理程序均有遵期到庭,被告辜仲諒先後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迭經准許,均有遵期返國,再考量本案目前審理進度及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與效果,而爲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並不可採。本件抗告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