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攜帶個案手機科技監控 檢方建議改成電子腳鐐或手環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圖中)被控內線交易「紅火案」衍生的「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判刑7年8月,並裁定隨身攜帶個案手機科技監控(林偉信攝)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圖中)被控內線交易「紅火案」衍生的「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判刑7年8月,並裁定隨身攜帶個案手機科技監控(林偉信攝)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等被控內線交易「紅火案」衍生的「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判刑7年8月,並裁定5月27日起至9月26日,隨身攜帶個案手機科技監控,由於辜的住所整修聲請變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宜7日傳訊他,蒞庭檢察官建議爲了減輕法院負擔,建議改成電子腳鐐或手環,法官訊問後將再成裁定。
先前一審臺北地院依銀行負責人背信罪等罪在5月13日判處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有期徒刑7年8月、8年、9年6月,北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3人之人身自由及遷徙自由等基本權利後,以被告3人雖有羈押原因,然無羈押必要。
北院也考量且被告3人歷次審理程序均有遵期到庭,被告辜仲諒先後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迭經准許,均有遵期返國,再考量本案目前審理進度及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與效果,裁定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5月27日起至9月26日止,隨身攜帶個案手機,每日上午7時至9時(辜仲諒爲每日上午9時至11時),持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不過,辜仲諒聲請變更住所及因爲有棒球活動、家人出遊等,離開北市住所,向高院聲請變更,高院法官林孟宜傳訊他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