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個案手機科技監控 檢要求用電子腳鐐及手環駁回確定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中時資料照片,顏謙隆攝)

辜仲諒個案手機科技監控 檢提抗告要求用電子腳鐐及手環  被駁回確定

林偉信/臺北報導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等被控內線交易「紅火案」衍生的「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判刑7年8月,並裁定隨身攜帶個案手機科技監控,上訴後,辜的住所整修聲請變更手機自拍地點,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今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接受隨身攜帶個案手機報到地址變更,檢方不服提抗告,請求用電子腳鐐手環進行科技件監控,但最高法院駁回。

一審只有裁準辜用個案手機、每日自拍上傳陳報即可,後來移審到二審,二審也裁定同一審之方式爲之,檢方未就此裁定抗告,但有發函給二審建議用電子腳鐐手環,後來辜仲諒聲請變更自拍地點,二審准予裁定後,檢方卻以應用電子腳鐐手環爲由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爲,二審裁定準予變更居所並無違法,至於是否用電子腳鐐手環,二審依案件進度即可職權審酌。

二審高院表示,依辜所提出之其居所地之北市士林區天母裡辦公處里長所出具證明書、水電公司之工程估價單,他持續居住在居所地,戶籍地進行水電工程裝修,將個案手機報到地點變更至其居所地,與命於接受科技設備,防止脫逃之目的無違,故此部分聲請爲有理由,將持用個案手機,在戶籍地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方式,向法院報到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地點變更。

高院指出,辜仲諒聲請欲參與家庭旅遊、高爾夫球賽及少棒賽等活動,依他所提出之行程表、訂房文件等資料,可見多爲他私人活動,若與公共賽事有關者,亦未說明必須親自出席之必要性,難謂有變更報到地點之正當理由。

高院表示,辜的家庭旅遊、高爾夫球賽、棒球賽開球、開幕、宴會等活動時間,與個案手機報到之上午7至11時有相當緩衝,執行高院科控對於辜的活動,並無必然窒礙不可行之處,此部分之聲請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