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電子監控只須手機拍照報到…檢察官不服提抗告 法院今駁回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等被控內線交易「紅火案」衍生的「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判刑7年8月,檢方聲請對辜電子監控,臺北地方法院開庭調查後,裁定辜即起帶「個案手機」定期拍照報到。檢察官不服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抗告確定。

法官上月13日就購地案判辜有期徒刑7年8月,另判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8年、判前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9年6月,諭示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限制出境出海8月,不過,檢方聲請對辜等人電子監控。

法院5月27日開調查庭,之後裁定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5月27日起至9月26日,隨身攜帶個案手機,並於每日上午持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以「個案手機」電子監控,是刑事訴訟法的配套措施。依規定,個案手機爲搭配科技設備監控使用,功能是提供被告線上報到、及讓監控中心掌握被告的定位資訊;以個案手機定期拍照,可讓監控中心掌握被告報到的時間與地點,以防其逃匿。

檢察官不服提抗告,高院審理後,認爲一審依銀行法銀行負責人背信罪等,判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7年8月、8年、9年6月徒刑,一審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及辜仲諒3人的人身自由及遷徙自由後,認爲3人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

高院指出,辜仲諒3人歷次審理程序均有遵期到庭,辜仲諒於2010至2025年間先後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獲准,均有遵期返國,再考量本案目前審理進度及科技設備監控性質、功能與效果,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抗告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並不可採。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左)。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