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不服遭境管、具保50萬元提抗告 遭最高法院駁回

藝人黃子佼被控在「創意私房」論壇,購買未成年兒少不雅影片(中時資料照片)

藝人黃子佼被控在「創意私房」論壇,購買未成年兒少不雅影片, 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上訴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日前爲了要確保他配合審判程序進行,裁定5月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具保50萬元,黃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高院認爲,黃子佼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他經高院訊問後,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罪坦認不諱,並有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查,足認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指出,現今檢察官另以並辦意旨書認被告尚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嫌,而該罪之法定本刑顯然高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罪,是以形式上觀之,本案犯罪情狀已與偵查、一審有所不同。

高院參以黃子佼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所造成之法益侵害、他之惡性、逃亡之可能性,並審酌被長年以來,有多次前往中國大陸、香港、日本等地之入出境紀錄,如令他得以自由出境、出海,非無藉機逃亡之可能。

高院考量黃子佼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本案訴訟進行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認他如能提出保證金5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應足以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裁定5月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具保50萬元,黃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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