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要黃子佼加保至85萬元限制出境出海 不服可提準抗告救濟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黃子佼無故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案,今行調解程序,至今黃已與35名被害人中的10人和解。聯合報系資料照

藝人黃子佼無故持有2259個未成年人性影像,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起訴,一審被判8月徒刑,併科10萬罰金,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院今繼續安排調解程序,黃子佼至今已與10名被害人和解,不過黃在離開法院後,受命法官陳俞伶爲確保審判能順利進行,又處分黃加保5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黃的保金累計85萬元。

高院表示,此次的加保爲受命法官個人的「處分」,並非合議庭的「裁定」,黃子佼若不服可由「準抗告」救濟。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爲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其中即包括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

黃子佼在偵查期間認罪,檢方命35萬元交保,但到了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時,黃又翻供,檢方具體求刑7到9月。北院認爲黃購買的未成年人性影像數量達2259個,性影像客體的兒童、少年人數有35人,黃子佼犯行自然提高兒童及少年成爲性剝削對象的危險性;黃的購買行爲促使性剝削「供需關係」存續,黃供稱是爲「紓壓」而購買性影像,但性影像檔案中兒童或少年供稱被拍攝時的年齡只有10到17歲,分別就讀國小至高中,判他8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

高院在4月28日時也曾開過調解庭,當時黃未出庭,但完成與5名被害人和解,今日高院再安排黃和5名被害人調解,也全都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