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恆豪宅假買賣、貪汙遭重判...不服限制出境提抗告 最終裁定出爐!

國民黨立委顏寬恆因沙鹿莊園豪宅涉竊占國有地、假買賣及詐領助理費108萬元,臺中高分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10月、僞造文書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已定讞),並一併裁定顏寬恆限制出境、出海8月;顏寬恆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顏寬恆的沙鹿莊園竊占國有地1097.14平方公尺被告發,顏爲脫手,以借款爲名以4515萬元賣給設計師張於廷,並和妻子陳麗凌及苑裡營造負責人林進福共謀,由張購買豪宅;另顏以林爲人頭詐領108萬元助理費。

一審依貪污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僞造文書,各判顏7年10月、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林進福則爲7年8月、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兩人被訴竊占部分則無罪。

二審認爲,顏、林及張否認假買賣,但三人就買賣磋商所述矛盾,豪宅佔地面積甚廣,所有權人不同,成交總價4515萬元,磋商至籤買賣契約、移轉登記短短數日,張簽約前沒了解或查看買賣標的,金流是林籌謀,足見款項出入爲掩人耳目。

二審認定,顏在檢方訊問供稱林沒擔任過其助理,且林的妻子製作「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立法院覈撥至林帳戶108萬元,列載顏各類代付款支出,堪認助理費被挪用爲顏私人開銷。

臺中高分院二審今年9月11日宣判,維持一審判決,並認爲,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此是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顏寬恆、林進福均無高齡或不利逃亡的身體疾病等因素,且案件尚未確定,增加兩人畏罪逃亡的動機,可預期逃匿規避審判程序、刑罰執行的可能性高。

臺中高分院指出,顏寬恆、林進福均具有限制出境、出海的事由,兩人若出境、出海後未再返國接受審判或執行,會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的公共利益,因此裁定自9月1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顏寬恆等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認爲二審裁定沒有違誤,駁回抗告確定。

顏寬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