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可出國了! 高院裁定撤銷限制出境、出海理由曝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本報資料照)

前中國小姐張淑娟遭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烏龍爆料是「晶華緋聞案」女主角,臺北地方法院上月26日審結,合議庭認定周、蔡爆料未經合理查證,她們所言涉及私德,無關公共利益,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從重依個資法判處2人各有期徒刑1年6月,且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周玉蔻不服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認爲無事證證明兩人有逃亡的動機或舉措,上週五(27日)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

高院指出,周玉蔻、蔡玉真所犯非屬強制辯護的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且2人自偵查起,歷次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期日均遵期到庭,也未曾有因案遭通緝的紀錄,況且張淑娟於2022年9月26日向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後,2人雖有多次短期出國紀錄,但歷次偵訊及審判期日始終遵期到庭,周玉蔻還有向檢察官陳報返國時程,未發生檢察官所定偵訊期日遲誤不到情事。

此外,卷宗內沒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周玉蔻、蔡玉真有逃亡的動機或舉措,高院認爲不能因一審判處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動之刑,就認爲她們有逃亡之虞。北院以2人具有一定社會經驗及充足資力,便認定有理由逃亡,但未論述其間的關聯性,也沒說明有無其他替代方案得以續行審判或執行,高院認爲原裁定不當,應該撤銷。

因本案已係屬高院,合議庭審酌卷內被告2人歷次到庭的情形及其等涉案情節,認2人若有出境的正當理由,應於預訂機票、船票7日前先向高院陳報出境及返國計劃與時程,並應於返國入境後7日內再行向高院陳報,這樣就足以替代限制出境、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