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信良遭控索賄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臺南高分院這麼說
前臺南市議長郭信良。(本報資料照片)
無黨籍前臺南市議長郭信良被控在臺南市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向業者廖堅志索賄1300萬元,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郭信良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經上訴臺南高分院22日改判郭信良無罪。合議庭強調,檢方對郭信良等人犯案所提出的證據,尚未達到一般人都不致有所懷疑確信他們確實犯罪的心證程度,自然應該判決無罪。
二審認爲,廖堅志之所以同意給付1300萬元,並非爲使郭信良處理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之事,僅是針對他與高進見間的抵費地買賣糾紛;且廖堅志應該不會爲了佃西重劃案取消截角、暫緩土地登記之事,花費1300萬元請託郭信良,因此兩者之間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
廖堅志雖自白此件交付賄賂犯行,但系因郭信良及高進見以抵費地買賣糾紛爲由,經達成1300萬元的協議後,心有不甘,才「起心動念」、「順便請託」郭信良協助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因此1300萬元僅是針對他與高進見間的抵費地買賣糾紛;同時,廖堅志同意給付1300萬元,與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間,兩者也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
此外,廖堅志在主觀上也無行賄犯意,一審未予詳究,即認定郭信良、高進見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容有違誤。檢察官上訴以原審量刑過輕、判決不當,固無理由;郭信良、高進見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應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並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