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西重劃案索賄1300萬!前議長郭信良二審無罪...檢察官上訴

▲前臺南市議長郭信良與里長高進見涉佃西重劃案索賄1300萬,臺南高分院改判無罪,臺南高分檢署不服提第三審上訴。(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里長高進見,遭控在佃西重劃案中,向重劃會長廖堅志索賄1300萬元,一審重判郭信良13年、高進見9年,臺南高分院認定關鍵證據不足判無罪,臺南高分檢署不服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前臺南市議長郭信良、安南區佃西里里長高進見涉佃西重劃案索賄1300萬元一案,歷經一審有罪、二審改判無罪後再掀波瀾。臺南高分檢署研析後認爲二審判決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上「前後矛盾、未查明重要證據」,已於11月17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請求撤銷原判。

臺南高分檢署指出,二審認定被告未藉勢藉端勒索、郭信良未在索賄合意現場、亦未收受1300萬元,並判斷該筆款項與其督促都發局與地政局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事務之職務行爲間,不具原因、目的關係與相當對價性,且「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案得於未經依都市計劃法公告實施前提前完成爭議土地之登記程式,與郭信良無關,且郭信良無不當施壓都發局、地政局官員等有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有前後矛盾而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相悖及未依卷證認定事實之情形,且有判決理由不備、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審酌釐清遽行判決及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法條不當之違誤,檢方認爲此一論述與卷內證據不符,且部分說理不足,形成邏輯矛盾。

臺南高分檢署更指出,依法於11月17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請求撤銷臺南高分院判決而更爲適法之判決。

據瞭解,本案起於臺南市安南區佃西重劃案。檢方指控,郭信良、高進見在2021年6月間兩度於蔡連博舊宅,與重劃會長廖堅志會談,以「若不支付利潤1300萬元,可能影響都發局、地政局土地登記進度」爲由施壓,要求廖支付利得。廖在6月與9月分別交付500萬元與800萬元後,土地提前於2022年5月完成登記,檢方認定是典型「不違背職務收賄」案件。一審法院採信廖堅志供述,認爲郭、高2人利用議長及政壇影響力施壓圖利,因此重判郭、高2人有期徒刑13年、9年,並宣告沒收650萬元犯罪所得。

二審法官認定,廖堅志因爲郭信良及高進見以抵費地買賣糾紛爲由,經達成1300萬元之協議後,心有不甘,始「起心動念」、「順便請託」被告郭信良協助處理「樁位錯誤(截角) 及土地登記」,故該1300萬元僅是針對其與被告高進見間之抵費地買賣糾紛;又被告廖堅志同意給付1300萬元,與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間,兩者亦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從而廖堅志主觀上並無行賄之犯意,客觀上該1300萬元與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兩者間並無對價關係存在,與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

二審法官指出,雙方間存在土地買賣利益分配爭議,亦涉及私人協議與投資關係,無法排除其屬民事利益糾紛,未達「對職務行爲行賄」之故意與對價關係,難以認定爲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之犯行。而改判郭、高2人無罪,惟高進見另涉教唆證人作僞證,二審維持判刑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