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前議長郭信良重劃區貪污案二審改判無罪 大逆轉理由曝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郭信良等人貪污案,合議庭撤銷一審原判,改判無罪。(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里長高進見,遭控在佃西重劃案中,向重劃會長廖堅志索賄1300萬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郭信良13年、高進見9年,檢察官與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臺南高分院22日上午宣判,認定郭信良並無施壓實權,難以構成藉勢藉端勒索,認定關鍵證據不足而撤銷原判,3人都改判無罪,但高進見教唆僞證部分仍維持6月刑期。

判決資料指出,本案起於臺南市安南區佃西重劃案。檢方指控,郭信良、高進見在2021年6月間兩度於蔡連博舊宅,與重劃會長廖堅志會談,以「若不支付利潤1300萬元,可能影響都發局、地政局土地登記進度」作爲壓力,要求廖支付利得。廖在6月與9月分別交付500萬元與800萬元後,土地提前於2022年5月完成登記,檢方認定是典型「不違背職務收賄」案件。

一審法院採信廖堅志供述,認爲郭、高2人利用議長及政壇影響力施壓圖利,因此重判郭、高2人有期徒刑13年、9年,並宣告沒收650萬元犯罪所得。但二審法官審酌全案卷證,認爲關鍵指控欠缺其他補強證據,其中廖堅志所稱「地價重審、訴訟緩登」涉及恐嚇部分,沒有錄音或證人可以佐證,且當時工程驗收已完成、95%地主領取權狀,郭信良並無施壓實權,難認構成藉勢藉端勒索。

二審法官指出廖堅志之證述內容,廖堅志是因被告郭信良、高進見以抵費地買賣糾紛爲由,要求廖堅志補償高進見1300萬元,雖廖堅志表面同意,然其心有不甘,始「起心動念」、「順便請託」被告郭信良協助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的事情。又廖堅志於2021年6月8日在蔡姓男子舊厝之第二次會面,達成1300萬元之協議後,始提出請託郭信良協助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之事,但郭信良於第二次會面時並不在場。故廖堅志之所以同意給付1300萬元,並非爲使被告郭信良處理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之事,僅是針對其與被告高進見間之抵費地買賣糾紛,亦即兩者間不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郭信良確有分得或取得廖堅志所交付高進見1300萬元中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另廖堅志明白表示:「我如果真的要請託,我個人有很多人脈、很多人選,不會去考慮請郭信良幫忙」等語;廖堅志主觀認爲「我是『順便』請託郭信良處理截角樁位錯誤的事情」,而就佃西段等地號土地因「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部分,對於廖堅志而言,其利害關係或可能涉及之利益甚微,可知兩者間並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

法官認定,廖堅志因爲郭信良及高進見以抵費地買賣糾紛爲由,經達成1300萬元之協議後,心有不甘,始「起心動念」、「順便請託」被告郭信良協助處理「樁位錯誤(截角) 及土地登記」,故該1300萬元僅是針對其與被告高進見間之抵費地買賣糾紛;又被告廖堅志同意給付1300萬元,與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間,兩者亦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從而廖堅志主觀上並無行賄之犯意,客觀上該1300萬元與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兩者間並無對價關係存在,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

法官指出,雙方間存在土地買賣利益分配爭議,亦涉及私人協議與投資關係,無法排除其屬民事利益糾紛,未達「對職務行爲行賄」之故意與對價關係,難以認定爲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之犯行。然而,高進見另涉教唆證人作僞證,一審6月徒刑部分,二審認爲證據充分而維持原判。其餘貪污犯罪部分均撤銷改判無罪。

此案因牽涉前臺南市議長、土地開發與地方政商網絡引發高度關注。全案尚可上訴最高法院,實質結果是否定讞仍待後續司法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