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信良涉索賄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臺南高分院判決理由出爐

臺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安南區佃西里長高進見涉嫌以向佃西重劃案會長廖堅志提議買賣抵費地爲由,索賄1300萬元遭臺南地檢署起訴,一審分別將郭、高判刑13年、9年、廖免刑;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今天上午撤銷一審判決,改判3人無罪,下午4時許說明判決理由。

臺南高分院指出,檢方指控郭信良、高進見假藉廖堅志應給付高預購佃西重劃案抵費地所得利潤,郭向廖恫稱「你已經答應要用便宜價格賣抵費地給高進見,怎麼都沒有履行,嘴巴答應就算數,當初買起來,依現在的地價計算,利潤至少有1500萬元以上,你總是要給高進見應得的利潤」。

高分院認爲,縱認被告郭信良可透過議長身分造成實質影響力,但郭、高2021年6月去找廖的期間,佃西重劃案已接近完成,依客觀情狀,廖根本就不會因重劃案進度恐遭刁難,因而畏怖生懼。

高分院指出,依據廖堅志歷次偵查時陳述,廖是因主觀上認爲議員質詢權利相當大,可以產生深遠的影響,何況是議長,因而忌憚議長身分;且廖在外耳聞郭的作風,擔心如果不照做,可能會有不好的影響,故同意給付1300萬元,郭客觀上並未對廖施以強迫或恫嚇積極方法。

高分院說明,廖堅志心理上形成壓力,純粹是因其對於郭信良主觀認知、評價,及顧慮議會質詢可能的影響,因而交付金錢;不能證明郭、高有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犯行,自應爲兩人無罪諭知。

另外,檢方指控郭信良、高進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郭、高、廖第一次會面後,郭是爲調解處理高與廖間買賣抵費地糾紛,此次廖就是否「補償」1500 萬元,未爲明確回覆。

隔天第二次會面,雖然達成1300萬元協議,但不能證明郭在場;高分院表示,廖同意給付金額,並不是爲了要讓郭處理佃西重劃案,僅是針對他與高的抵費地買賣糾紛,廖是在表面同意,然因心有不甘下,才起心動念、順便請託郭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

高分院指出,廖證稱「我如果真的要請託,我個人有很多人脈、很多人選,不會去考慮請郭信良幫忙」、「我是『順便』請託郭信良處理截角樁位錯誤的事情」;可知佃西段1274等地號土地「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部分,對廖的利害關係或可能涉及利益甚微,兩者間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

此外,臺南市府同意佃西段1274等地號土地於計劃案2022年10月17日發佈實施生效前,提早在同年5月23日完成土地登記原因,依據客觀證據顯與郭信良無關。

至於郭信良以電話斥責地政局市政重劃洪姓科長是因「原佃的會議紀錄」、「佃西重劃案抵費地要登記的文」兩案,與佃西段土地登記無涉;並無證據證明郭就此事不法或不當施壓都發局、地政局等主管單位公務員,且沒有證據證明郭有取得1300萬元相關款項。

廖雖自白交付賄賂犯行,但廖是因郭、高以抵費地買賣糾紛爲由達成協議後,心有不甘,始起心動念、順便請託郭;故1300萬元僅是針對他與高抵費地買賣糾紛,廖主觀上並無行賄犯意,客觀上亦無對價關係存在,與貪污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

高分院認定,檢方所提出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郭、高確有其所指犯行心證程度,自應爲郭、高無罪諭知;檢方另指控郭涉嫌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部分,也無從以該罪相繩。

高分院審酌,原審未予詳究,予以論罪科刑,容有違誤,郭信良、高進見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爲有理由,郭、高貪污罪部分撤銷改判,爲無罪諭知。 另,原審認廖堅志構成不違背職務行爲交付賄賂罪,並免除其刑,尚有違誤,自應撤銷,爲無罪諭知。

臺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吳淑玲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