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誣告罪二審判6月 判決理由曝光
高虹安被控涉嫌擔任立委時詐領助理費,高院傳喚高虹安(圖中)出庭應訊。(中時資料照片,趙雙傑攝)
剛挺過罷免危機、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誣告案一審判刑10月,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高明知本案博士論文大篇幅原文抄錄本案期刊論文內容,且刻意不加任何註解說明,向檢察官提出第一次修正版論文做爲證據,有讓檢察官誤認陳時奮爲不實指述之疑慮,審酌她爲免影響自身選情,恣意以不實事項誣告他人,具相當惡性,且迄今仍否認犯罪,難認態度良好,判處有期徒刑6月,期能誠心反省悔悟,改過自新。可上訴。
高虹安二審判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未來如果上訴駁回確定,依照《地方制度法》如果高虹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的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將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高院指出,被告明知本案博士論文大篇幅原文抄錄本案期刊論文內容,且刻意不加任何註解說明,使人無從知悉該部分內容實際上來自本案期刊論文及共同作者貢獻程度等事項,而涉及侵害學術倫理、資策會著作權之爭議問題;且相關爭議發生後,校方曾請被告加註對資策會謝辭(第一次修正版)以補正瑕疵,但被告竟向檢察官提出第一次修正版論文做爲證據,有讓檢察官誤認自訴人爲不實指述之疑慮。故被告否認犯行,並不可採,核其所爲,系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合議庭認爲被告有用不實事項誣告自訴人誹謗的行爲,但未認定本案博士論文是否構成抄襲之違反學術倫理態樣,故與原判決認定事實有所不同。被告行爲固有不當,但自訴人指述「本案博士論文3分之2來自本案期刊論文」確實較誇張,關於「與指導教授合謀」、「本案期刊論文灌水成本案博士論文」的評論則較爲嚴苛,考量此部分後,認爲被告整體惡行並沒有達到如原判決認定的重大程度。判處有期徒刑6月,期能誠心反省悔悟,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