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倒盆栽反控女住戶砸腳 誣告罪判刑4月...理由曝光
▲桃園市蔡姓女子去年11月怒告住戶拿盆栽砸傷腳,被害人事後舉證並無此事,事後反告蔡女誣告,法院判決出爐。(圖/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蔡姓女子去年11月間向楊梅警分局報案,指控徐姓女子拿花盆砸傷她的腿,徐女事後舉證並無此事,桃園地檢署調查後,也將全案處分不起訴還徐女一個清白,徐女則反控蔡女誣告。桃園地院法官勘驗監視錄影後,認定蔡女自導自演,審結依誣告罪判處蔡女有期徒刑4月,可易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9歲的蔡姓女子於去年11月8日下午5時許,在中壢區中正路某處民宅前欲搬動徐姓女子種在大門前盆栽,徐女發現後上前制止,雙方因此產生口角,蔡女憤而以左腳踹踢盆栽,導致盆栽倒下壓傷自己左腳,蔡女檢附驗傷單到楊梅警分局頭洲派出所報案,指控徐女以盆栽撞傷其左腳,經檢方調查後認爲徐女無犯罪事實,偵結不起訴處分。
另一方面,徐女反控蔡女誣告,後檢方偵結將徐女依誣告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蔡女否認犯行,法官根據勘驗監視錄影畫面後,確認徐女當時僅推動花盆,並無拿起花盆,反而是蔡女出言挑釁徐女,讓徐做出可能看似傷人的舉動,再借題發揮稱自己遭受傷害,誣告、僞證之犯行明確。
法官審酌,被告犯行已妨害司法機關對案件偵辦之正確性,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並使徐女無端負擔刑事偵查程序之累,幸經檢察官詳查後對被告爲不起訴處分確定,未讓被告行爲所造成危害擴大;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傷害可能是蔡女自己造成,蔡女誣告犯行可以認定,法官審結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