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員工遭指控多次性侵女同事 法院宣判「無罪」理由曝光
桃園市某公司員工A男,涉嫌在公司內對同事A女進行強制性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市某公司員工A男,涉嫌在公司內對同事A女進行強制性交,案經過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桃園地院審理後作出判決,最終以證據不足爲由,對A男宣告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A男與A女是同公司不同部門的同事,A女指控A男在工作期間與她發生多次性行爲,且每次均表明不願意,因此指控A男在未獲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性交。根據A女的證詞,最初的事件發生在民國112年11月,當時她在工作結束後上樓巡視公司內部時,A男隨即跟隨並強行對她發生性行爲。後來,事件持續發生,直到113年4月2日,A男再次在同一地點對A女進行性侵。
A男坦承與A女發生性交行爲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被告方面辯稱:A男與A女是正常交往,與A女發生性交行爲並未違反A女意願等等。
法院經過詳細審理後認爲,A女的證詞存在疑點,且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援其指控。根據審理結果,A女雖然曾表達過抗拒,並且有部分證據顯示A女有一定的反抗行爲,但整體證詞仍存在不一致之處,無法確立A男對A女進行強制性交的事實。
法院指出,強制性交案通常隱蔽性強,且證據多爲雙方口供對立,因此必須有確鑿的證據才能確立事實。對於A女的指控,法院認爲其證詞中不僅缺乏一致性,且缺少外部證據來支援其說法。即便A女在案件中曾表明自己是中度身心障礙者,但法院並未能確定A男知情,且A女在受害時並未表現出強烈的反抗或求助行爲。
此外,法院也指出,A女雖與母親共同工作,但她未將事件告知母親的行爲顯示其證詞的不合理。加之,A女對A男的指認存在反覆不一致的情況,法院認爲無法確立A男的罪行。
因此,法院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認爲檢察官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A男有罪,最終宣判A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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