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旅性侵疑雲!「我想要」強壓女同學 男同學無罪理由曝光
高雄一名男學生阿強(化名)與A女112年5月間參加學校舉辦的南投畢業旅行,趁2人獨處機會,強行將她壓制在牀上,脫去外褲並撫摸身體,甚至說出「我想要」等語意圖性侵,所幸因A女極力反抗未能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男學生阿強(化名)與A女112年5月間參加學校舉辦的南投畢業旅行,入住溪頭的飯店。竟趁2人獨處機會,不顧A女拒絕反抗,強行將她壓制在牀上,脫去外褲並撫摸身體,甚至說出「我想要」等語意圖性侵,所幸因A女極力反抗未能得逞。橋頭地院審理後,因「證據不足」判決阿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強與A女前爲同校同學,112年5月24日至26日前往南投畢業旅行,竟於5月24日19時21分許,在南投的飯店內,趁與A女獨處之際,不顧A女已表示拒絕且強力反抗,竟仍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抓住A女雙手並將A女強壓在牀上,另強行脫去A女外褲,掀開A女上衣,並向A女表示「我想要」等語,嗣因A女強力抗拒未能得逞而未遂,A女事後因不堪受辱而報警提告。
然而,橋頭地院合議庭審理後卻發現諸多疑點。關鍵在於案發後A女驗傷結果顯示,身上並未採得阿強的DNA跡證,也無任何傷痕可證明遭強制壓制。更令人玩味的是,A女前男友阿志(化名)雖聲稱在電話中聽到反抗聲,但通話時間記錄顯示,阿強早已離開房間,時間點完全對不上。
證人證詞更是矛盾重重。有同學聲稱阿強事後曾承認「用了」A女,卻又有其他在場同學反駁此說法,表示阿強從未承認任何不當行爲。而傳聞中遺留在現場的「內褲」,竟從未被警方查扣作爲證據,成爲羅生門。
法官在判決書中直言,被害人陳述雖值得同情,但性侵案件須有補強證據才能定罪。本案除A女單一指控外,其他證據均無法證明性侵行爲確實發生,甚至證人間說法相互矛盾,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只得判阿強無罪。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