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影院指侵!男喊冤「情侶互動」 法官這原因判無罪
新北地檢署起訴吳姓男子涉嫌強制對女友進行猥褻行爲,主張他於2021年9月間在永和某影城觀影時,趁女方不備,將手指伸入對方褲中進行性侵,事後女方情緒崩潰,甚至罹患憂鬱症。(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地檢署起訴吳姓男子涉嫌強制對女友進行猥褻行爲,主張他於2021年9月間在永和某影城觀影時,趁女方不備,將手指伸入對方褲中進行性侵,事後女方情緒崩潰,甚至罹患憂鬱症。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爲,全案僅憑女方單方面指控,缺乏其他補強證據,且兩人事發後仍多次出遊、互動親密,女方行爲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反應不符,因此判吳男無罪。高院近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吳男與A女當時爲朋友關係,2021年9月12日晚間約至永和喜樂影城觀賞電影。檢方指稱,吳男觀影期間突然對A女伸出狼爪,強行將手探入對方牛仔褲內,並以手指插入陰道一次。A女嚇得哭出來並試圖推開對方,但吳男不爲所動,行爲長達2至3分鐘,構成強制性交之嫌。
然吳男自始否認犯行,堅稱兩人當時正處於曖昧交往中,早已有摟肩、擁抱等親密舉止,案發隔天兩人仍前往兒童新樂園出遊,且之後數月頻繁碰面、互動熱絡,並未出現女方迴避或恐懼行爲,甚至還與共同朋友一同出遊。吳男質疑,兩人分手後感情生變,女方提出告訴恐有報復動機。
法院審酌,女方於偵查與開庭時的證詞內容前後不一,包括插入深淺、電影是否看完等細節皆有矛盾,且當時身處公共場所,若遭強行猥褻,理應有即時呼救、逃離等反應,但A女不僅未報警,事後還主動與吳男聯繫、繼續交往,與常理有所違背。
此外,女方雖提供日記、社羣截圖、與友人對話記錄、醫院診斷證明等資料,然法院認爲,其中多爲單方面描述或事後補述,缺乏足夠佐證力。其所稱罹患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羣,亦可能與其他過往經歷有關,無法確切證明系由本案引起。
對話紀錄中,A女雖向友人張男傾訴被性侵過程,張男迴應「我有罵過他」、「他有跟我說他後悔」等語,但張男到庭作證時卻坦言,是因A女情緒激動才隨聲附和,實際並無聽聞吳男坦承犯行。
法官指出,性侵案件多發生於密閉空間,證據不易儲存,但仍需依「無罪推定」原則,檢方應提供充分、可信的補強證據,若僅憑被害人指述,且內容本身存有疑點,即無法單憑一面之詞定罪。
最終,地院認爲本案舉證不足,宣判吳男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仍主張女方後續與被告互動屬創傷後「自我安慰機制」,不應作爲不構成犯罪的理由。然而高院審酌後認定,原審依據證據做出判斷並無不當,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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