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週記揭露曾遭性侵 法院「這原因」判繼父無罪

彰化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遭控在與前妻小美(化名)婚姻存續期間,對未滿14歲繼女小萱(化名)多次實施性侵害,包括強迫性交與口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彰化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遭控在與前妻小美(化名)婚姻存續期間,對未滿14歲繼女小萱(化名)多次實施性侵害,包括強迫性交與口交。檢察官提起公訴,指控阿德涉嫌觸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人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然而,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裁定阿德無罪。可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阿德與小美母親於106年結婚,至107年底離婚。檢方指控,阿德於106年至108年間,在彰化縣及臺中市多次對小萱性侵,包含三次強制性交及兩次強迫口交行爲。

112年小萱在學校的週記中透露自己曾遭繼父性侵,校方隨即通報並展開調查。小萱的多次證述指出,她在國小一、二年級期間,曾被阿德觸摸胸部及下體,並被強迫口交。此外,小萱稱自己在臺中市神岡租屋處遭阿德以陰莖插入陰道方式性侵,導致下體出血。然而,小萱的陳述內容前後不一,多次更改性侵次數與時間,令案件疑點重重。

法院審理指出,刑事案件的認定需依積極證據支持,而小萱的指述內容雖多次陳述,但證詞中存在矛盾之處。例如,關於口交及性交的次數與發生時間,小萱陳述前後不一致,且其主張的相關傷害情形未能以醫療報告佐證。

此外,法院引用最高法院相關判例認爲,單憑被害人證詞,若無其他補強證據支持,無法作爲認定被告有罪的依據。本案中,檢察官雖提出小萱的週記、學校教師證述及醫院診斷報告等資料,但均未能構成完整的犯罪證明鏈條。

法官強調,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若無法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法院應判決無罪。阿德在偵查與庭審中均堅決否認犯行,辯護人則指出小萱的證述可信度不足。經綜合考量,法院認爲檢方未能排除合理懷疑,最終判決阿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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