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偷拍女童如廁8次 「這原因」不構成性剝削獲判無罪
臺南市一名男子到國小偷拍女童如廁被查獲,檢方依違反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不構成性剝削,判他無罪。(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名施姓男子在2023年7月底潛入某國小偷拍女童如廁,拍攝女童的下體、肛門等部位共8次,檢方依涉犯兒少性剝削罪起訴他,法官審理時認定施嫌與女童間沒有性互動,也沒有藉權勢脅迫的行爲,加上被害女童僅作證未正式提告,不構成性剝削,僅構成妨害秘密,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施男在2023年7月31日,多次持手機潛入該國小廁所,趁女童如廁時,施男從廁所隔間下方將手機鏡頭伸入偷拍下體、臀部等私密部位,共計8次。在施男偷拍的過程中,被其中一名女童發現後立即報警,到警局作偵訊筆錄後,未正式提告,警方依據監視器畫面及從施男手機的查扣影像,將他移送法辦。
檢方認爲施男涉犯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條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爲,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只要會影響兒童身心發展的性相關行爲,都算是「性剝削」,性剝削不只性交易,凡是利用兒童身體或性隱私來滿足私慾的行爲都算,現在網路發達,兒童性影像更容易被散播,會造成嚴重心理創傷,並揭示不容許兒童、少年放棄或處分其上述基本人權,以免因任何非法之性活動而遭致性剝削之旨。
但依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構成要件,必須被害兒童或少年是於「性活動」過程中,因處於不對等之權力地位關係,或受違反本人意願之手段所迫,遭拍攝性影像或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相關產製物品,致個人私領域核心之「性隱私」遭受侵害。
法官判決指出,施男偷拍女童如廁,過程中沒有權勢不對等的情況,偷拍他人非公開活動的隱私權侵害,更適用於告訴乃論的妨害秘密罪,但因被害女童的家長未提出告訴,檢方舉證不足以證明施男所爲構成性剝削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施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