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1天8次入國小偷拍4童如廁 坦承犯行法官卻判「無罪」

施姓男子一天內8度潛入臺南市某國小廁所,偷拍4名學童如廁時的私密部位影像,卻被臺南地方法院判處無罪,引發爭議。(本報資料照片)

施姓男子一天內8度潛入臺南市某國小廁所,偷拍4名學童如廁時的私密部位影像,經警方逮獲坦承犯行後,被臺南地檢署依兒少性剝削罪嫌起訴。不料,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卻以施男與被害兒少之間並無性互動,也沒有藉權勢脅迫,不構成性剝削罪要件,僅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但因被害兒少沒有提告,判處施男無罪。南檢表示,將研議上訴。

判決指出,施男2023年7月31日上午騎機車前往臺南市某國小,站在校園附近,只要看到有學童上廁所,即伺機持手機前往攝錄對方裸露下半身上廁所的影像。

當天從上午8點至下午1點,施男共偷拍1名女童及其他3名身分不詳的兒童或少年脫褲子上廁所時,露出臀部、下體等私密部位影像得逞;直到女童發現遭人偷拍告知老師,校方報警循線將他逮獲。

偵訊時,施男坦承不諱,檢方依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提起公訴。

不過,臺南地院卻認爲,施男所拍的影像,並非女童或其他3名不詳兒童或少年,與施男互動時的性活動過程,也不是在性活動中受到性剝削,並不符合性剝削罪構成要件,僅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法院強調,鑑於此罪爲告訴乃論,但因被害兒少都沒有提出告訴,加上檢方也沒有提出施男有其他涉犯性剝削罪的事證,因此應該判處無罪。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