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潛入國小廁所8次 偷拍女童獲「無罪」!司法官:很難過

惡男潛入國小廁所偷拍女童如廁。(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名男子阿國(化名)站在國小校園附近伺機而動,只要見到孩童去上廁所,便會躲進隔壁間偷,他一共潛入廁所8次,共偷拍4名兒童如廁的影像。沒想到,臺南地院因阿國與受害孩童之間沒有性互動,認爲不構成性剝削,最終判他無罪。對此,一名司法官坦言「很難過」,完全沒有關心被害人;臺南地檢表示將會提起上訴。

根據判決,事發於2023年7月31日,阿國(化名)當天上午8時許騎機車到臺南市某國小並站在校園附近,他只要看到有學童去上廁所,就立刻拿着手機前往孩童如廁的隔壁間廁所,拍攝對方裸露下半身上廁所的影像,阿國一共潛入廁所8次,共偷拍1名女童及其他3名身分不詳的兒童或少年脫褲子上廁所時,露出臀部、下體等私密部位的影像得逞。直到女童發現遭偷拍告知老師,校方報警循線將他逮獲。

阿國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檢方依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提起公訴。

然而,法官認爲,依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構成要件,必須被害兒童或少年是於「性活動」過程中,因處於不對等之權力地位關係,或受違反本人意願之手段所迫,遭拍攝性影像或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相關產製物品,致個人私領域核心之「性隱私」遭受侵害。

法官審理,阿國偷拍孩童如廁影像,並非女童或其他3名不詳兒童或少年,與施男互動時的性活動過程,也不是在性活動中受到性剝削,僅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由於被害家長沒有提出告訴,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阿國構成性剝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阿國獲判無罪,可上訴。

消息引起討論,一名司法官看完判決後表示很難過,她直言「從頭到尾都在打高空」,大前題、抄來的學理佔了判決的五分之四,「完完全全沒有一丁半點關心到被害人」。

針對此案,臺南地檢署表示,承辦檢察官研議後,會向臺南高分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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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