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入國小偷拍女童如廁8次 惡男「獲判無罪」原因曝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施姓男子前年7月間被抓包8次潛入某國小的廁所偷拍女童上廁所,訊後被檢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但臺南地院法官認爲,施男的偷拍行爲不符合「性剝削」要件,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施男無罪。

▲施男潛入小學廁所偷拍8次被抓包,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他卻被諭知無罪。(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案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施男2023年7月間騎車前往某國小,並站在校園附近觀察,若有學童去上廁所,他便拿着手機潛入廁所偷拍,前後一共潛入廁所8次,也確實拍到受害者上廁所時露出私密部位的影像;後來其中一名受害者發現異狀,立刻報警處理,纔將施男逮住,檢方訊後則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嫌,將他起訴。

然而,臺南地院法官認爲,施男的偷拍行爲固然可能符合一般所指的「猥褻」定義,侵害到受害者的隱私秘密權,但受害者並非是在性活動中受到性剝削,進而遭侵害性隱私,也就是說,施男的行爲僅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然而,這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本案卻沒有任何受害者對此提出告訴。

法官表示,檢方所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施男有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嫌」的犯行,加上缺乏其他具體事證佐證,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 《東森新媒體ETtoday》關心您:(一)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三) 發現兒少性剝削,請撥打110、113。(四) 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五) 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