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偷拍女童8次無罪 檢要上訴
臺南市一名男子到國小偷拍女童如廁被查獲,檢方依違反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不構成性剝削,判他無罪。(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施姓男子2023年7月底潛入臺南市某國小女廁,偷拍女童下體共8次,檢方依涉犯兒少性剝削罪起訴。法官審理後認定,施男與女童間無性互動,亦未藉權勢脅迫,加上被害女童僅報案未正式提告,不構成性剝削,判施男無罪。檢方表示,將在研議後提起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施男在2023年7月31日上午,持手機潛入該國小廁所,趁女童如廁時,從廁所隔間下方將手機鏡頭伸入偷拍多位女童下體、臀部等私密部位共8次。結果被其中一名女童發現後報警,女童在家長陪同下到警局作偵訊筆錄後,未正式提告。警方依據監視器畫面及從施男手機的查扣影像,將他移送法辦。
檢察官調查後認定施男涉犯罪刑較重的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將他起訴移送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法官審理後認爲,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只要會影響兒童身心發展的性相關行爲,利用兒童身體或性隱私來滿足私慾的行爲都算「性剝削」。
但依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構成要件,被害兒童或少年是處於「性活動」過程中,處於不對等的權力地位關係,違反本人意願,遭拍攝性影像,造成個人「性隱私」遭受侵害。
判決指出,施男偷拍過程中沒有權勢不對等情況,應適用於告訴乃論的妨害秘密罪,因被害女童未提告,檢方舉證不足以證明施男所爲構成性剝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施男無罪。
臺南地檢署表示,承辦檢察官會研議上訴理由後,向臺南高分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