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邑行善團創團團長遭控性侵2女 更二審再判無罪理由曝

▲嘉邑行善團創團團長黃塗德,被控性侵女信徒及女美編,最高法院發還更審,臺南高分院合併審理,18日以查無犯罪實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嘉邑行善團創團團長黃塗德,被控性侵女信徒及女美編,雲林地院以1罪1罰判刑346年、合併執行30年,二審僅認定性侵11次,改判合併執行10年,黃男不服提起上訴,2023年臺南高分院更一審判無罪後,最高法院先後發回更審,臺南高分院合併審理,更二審18日宣判,仍判黃無罪。

判決資料指出,被告黃塗德爲某宗教團體之創辦人兼講師,告訴人A女爲其信徒,告訴人B女受僱於被告黃塗德擔任美術編輯工作。黃男明知A女於2014年間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仍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對告訴人A女佯稱身上有腫瘤需要治療,使告訴人A女心生恐懼而對其強制性交共11次(原起訴145次,經檢察官更正爲51次,其中40次業經臺南高分院判決無罪確定)。因認黃塗德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嫌。

另黃塗德被控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對告訴人B女佯稱其可能因肝癌死亡需治療,使告訴人B女心生恐懼,在2012年中秋節當天、2012年中秋節過後2至3天、2014年6月間某日,對其強制性交3次(原起訴30次,其中27次業經臺南高分院判決無罪確定)。因認被告黃塗德涉犯強制性交罪嫌。

二審審理時,A女指稱,被告黃塗德於起訴期間之週一至週五之下午5、6時許至晚間7、8時許,均以手機撥打其家用電話,邀約其外出並對其性侵害,檢察官並提出告訴人A女住處電話之通聯紀錄作爲佐證,然覈對通聯紀錄後,部分於撥打後並未接聽,部分時間並非週一至週五,其餘通話時間與告訴人A女所指訴接電話之時間不符。且告訴人A女及其父母均證稱,其等於週一至週五下午5、6時至晚間7、8時間,均會前往該宗教團體據點用餐、參與講道,被告於該段時間亦在場進行線上講道,則被告黃塗德於該段期間實無另外搭載告訴人A女外出性侵害之可能。另被告黃塗德提出其住處之監視錄影光碟、進行線上講道之錄影光碟,經法院送請鑑定及進行勘驗後,顯示被告黃塗德在告訴人A女所指訴之期間內,並不在告訴人A女所稱之性侵害地點,而是在他處進行線上講道,無從認定被告黃塗德有起訴指控對A女強制性交之行爲。

另B女就其受性侵害之時間證述歷次反覆,經檢察官依告訴人B女最後一次證述之時間更正犯罪事實後,法院再查B女提出受性侵害當時之蒐證錄音,主張爲2014年7月4日遭性侵害時之錄音,然勘驗結果顯示該錄音檔案建立時間爲2012年4月4日,早於本件檢察官起訴之時間甚多,且過程中出現多位第三人聊天之聲音,無法佐證其說詞,而依被告黃塗德所提出之監視錄影紀錄及其他不在場證明,2014年7月4日他並不在案發地點。另B女指證受性侵害之時間、地點,經傳訊數名證人到庭證述,並比對當時網路街景圖之建築物外觀照片、法院現場勘驗照片後,確認該處當時正在進行房屋裝修,尚未裝設對外窗,無法擺設傢俱、牀鋪,此與B女指稱在該處牀上遭受性侵害之情節無法一致,無從認定被告黃塗德有對B女強制性交之行爲。

此外,被告黃塗德取得A女、B女於法庭外之錄音,經複數專業機構進行檔案完整性、聲紋相似性之鑑定,法院並傳訊鑑定人及相關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該等錄音之內容顯示告訴人A女、B女於錄音中所言與審判中之陳述有重大不符之處,足以否定2人證述之可信性。

合議庭指出,本案依全部調查證據之結果,無從證明被告黃塗德有檢察官起訴書內所指之犯行,應依法撤銷原審有罪之判決,另爲被吿黃塗德無罪之諭知。本件檢察官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