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判刑7年4月 4名助理判決結果曝光

高虹安貪污院,臺北地院開記者會。(圖賴佩璇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擔任民衆黨不分區立委時虛報助理酬金、詐領加班費,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將她及4名助理起訴,臺北地院今(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高虹安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11萬6514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附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沒收犯罪所得506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前行政主任黃惠玟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沒收犯罪所得5642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前公關主任王鬱文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沒收犯罪所得466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前法務主任陳昱愷無罪。

判決指出,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擔任立法委員。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鬱文均自2020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7萬元、6萬2000元及4萬6000元的酬金聘用,皆爲高虹安的公費助理。

高虹安明知立法院編列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包括酬金及加班費,是由立法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的金融帳戶,並非立法委員薪資的一部分,也非對立法委員個人的實質補貼,竟與黃惠玟、陳奐宇、王鬱文爲下列犯行:

第一,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2020年3至5、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的酬金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於上開期間的酬金各爲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爲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均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述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的酬金聘用黃惠玟及黃惠玟實際請領浮報後的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高虹安及黃惠玟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第二,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2020年8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的酬金聘用陳奐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於上述期間的酬金各爲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爲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均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述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的酬金聘用陳奐宇及陳奐宇實際請領浮報後的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4萬0154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第三,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鬱文均明知於2020年3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的酬金聘用王鬱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的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王鬱文於上述期間的酬金爲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爲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均致不知情的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述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的酬金聘用王鬱文及王鬱文實際請領浮報後的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鬱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