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招待關說陳宗彥一審無罪 南檢提三大理由上訴

▲臺南地院日前宣判陳宗彥涉貪一案無罪,臺南地檢不服結果提起上訴。(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前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長陳宗彥涉在任職期間接受性招待,並協助處理警察人事及視聽歌唱業相關案情,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臺南地院日前判決陳宗彥罪證不足獲無罪,引發社會矚目,臺南地檢署認爲原判決理由矛盾且未詳審關鍵證據,依法提起上訴。

臺南地檢署指出,檢察官於2025年5月21日收到臺南地院2024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判決後,研判原審認事用法違誤、說理未備,針對3名被告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一、依本案卷內檢察官提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LINE對話 紀錄所示,被告陳宗彥於2012年、2013年間有多次聯絡被告王孝 瑋代爲安排性交易,亦均有前往「慷樂隊酒店」對面之名佳美生活館、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或民生路路邊等性交易地點赴約,顯見被告王孝瑋安排性交易之男客「陳董」即爲被告陳宗彥;且倘如被告陳宗彥所辯係爲他人聯繫安排性交易事宜,其又何須親自前往約定之性交易地點?而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檢察官起訴之性交易系被告陳宗彥以其持用手機門號及其LINE暱稱「謙」聯絡被告王孝瑋安排,一方面卻又認定上開性交易之男客非被告陳宗彥而爲不詳之人,然就檢察官起訴性交易之男客何以非被告陳宗彥一情,全然未於理由內詳爲論述、說明, 顯有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理由不備及矛盾之情形。

二、與官員協助「平調案」具明顯對價關係:檢方指出,陳宗彥曾在2012年12月26日接受王孝瑋安排性服務後,隨即於28日幫忙打電話協助處理一名員警的調動案。雙方過從甚密,且非屬私人關係,推定性招待與關說行爲間存有對價,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職務上行爲之要件,原審未審酌即逕判無罪,違背法律。

三、對視聽歌唱場案協助亦涉招待交換:另依通訊資料,王孝瑋與連家樑曾因不滿市府處理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案進度,請託陳宗彥協助,陳亦表達願意協助。王並安排酒店女子於指定地點招待「陳董」,還特別叮囑「不要收錢」。檢方認爲這種非在酒店消費後的免費性交待,明顯具報酬性質,與後續陳宗彥所行公務具對價性,亦爲典型貪污行爲,原審認定偏頗。

檢察官認爲,雖然原審就連家樑、王孝瑋圖利媒介性交部分均認定有罪,各判處應執行刑期1年與8月,但雙雙獲宣告緩刑。臺南地檢署指出,原判以兩人「認罪協商」爲理由輕判,卻對起訴書所列性交對象從「陳宗彥」改爲「不詳男子」,與認罪協商不符,恐屬裁量權濫用,亦違反公平正義與比例原則,因此針對量刑亦提上訴。

臺南地檢署強調,全案事證清楚,涉案時間、對話紀錄與實際行動彼此呼應,應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及交付不正利益罪,期盼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做出更適當、合法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