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彥接受性招待判無罪 檢方上訴指判決有違證據法則
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被控接受性招待案一審判無罪,臺南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被控在擔任臺南市民政局長、新聞處長期間涉及接受性招待,因無法認定「陳董」是誰,一審獲臺南地院判處無罪,臺南地檢署不服,向臺南高分院提起上訴,檢方認爲法官對性交易之男客爲何非陳宗彥,全未於理由內詳爲論述、說明,顯有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理由不備及矛盾之情形。
南檢上訴指出,有關陳宗彥請託關說「某員警平調案」後接受性招待,屬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爲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形式上已具有公務活動之性質,應屬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規定之「職務上行爲」,原審法官皆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陳宗彥等人爲有利之認定,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
南檢指出,同案被告連家樑、王孝瑋於2013年11月9日免費招待陳宗彥性服務,與陳宗彥協助處理「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兩者間應具有對價關係,且陳宗彥請託關說的行爲,屬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爲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形式上已具有公務活動之性質,應屬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規定之「職務上行爲」,但原審法官亦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陳宗彥等人爲有利之認定,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背法令情形。
對於酒店負責人連家樑及其助理王孝瑋坦承媒介性交易,經認罪協商後,均爲緩刑之宣告。檢方認爲,顯有濫用裁量權限,且有違公平正義、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故原審量刑是否妥適,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