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陸資助賄選、陳抗涉反滲透法獲判無罪 北檢:研議上訴

臺灣人民共產黨(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人民共產黨黨主席林德旺被控長期接受國臺辦政黨局副處長鬍春光等官員資助90多萬元,多次在臺從事宣揚中共政治立場、並以每人500元代價動員民衆,進行對來臺參訪的前美國前聯邦衆議院議長裴洛西等共計20多場陳抗及集會遊行,並指派黨員鄭建炘參選北市議員,並以發放「走路工」及找男子餘聲洪進口陸制新冠肺炎試劑賄選。臺北地檢方依《反滲透法》、《選罷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起訴林、鄭及餘,臺北地院9日判3人無罪。北檢表示,待收到判決理由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檢調懷疑,臺灣人民共產黨黨主席林德旺,涉嫌長期接受國臺辦政黨局副處長鬍春光等官員資助90多萬元,多次在臺從事宣揚中共政治立場、並以每人500元代價動員民衆,進行對來臺參訪的前美國前聯邦衆議院議長裴洛西等共計20多場陳抗及集會遊行,並指派黨員鄭建炘參選北市議員,並以發放「走路工」及找男子餘聲洪進口陸制新冠肺炎試劑賄選。

北檢2023年10月依《反滲透法》、《選罷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起訴林、鄭及進口陸制試劑的餘聲洪3人,並對林、鄭2人長期在臺宣傳共產黨理念參與選舉,在臺滲透長達10年,危害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具體求處重刑。

北院經一年審理後,認爲本案被告林德旺、鄭建炘被控以陸制試劑賄選時,被告鄭建炘尚未經公告發布爲「候選人」,因此均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規定,無法依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規定處罰。

北院表示,本案進口抗原試劑部分,因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公告,被告林德旺、鄭建炘、餘聲洪即無從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之意圖供應而未經覈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處罰。

北院指出,至於發送抗原試劑部分,則無從認定與選舉有關,自無構成預備行賄罪。檢察官所舉證不足,應爲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