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買賣必看!共同居住人起訴無效的敗訴原因,律師支招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本案圍繞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的承租與買賣問題展開,涉及公房管理相關規定以及家庭內部的權益糾紛。原告李悅蘭與被告李悅剛系姐弟關係,房屋源於1993 年其父親李建國承租公房的拆遷安置。由於公房權益歸屬及後續買賣過程存在爭議,導致雙方對簿公堂,該案件不僅關乎當事人的居住權益,也涉及對公房管理政策法規的理解與適用。

二、案件詳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李悅蘭,與被告李悅剛系姐弟關係,作爲原拆遷被安置人及房屋實際共居人,主張對案涉房屋的相關權益。

被告:

李悅剛,李悅蘭的弟弟,現爲案涉房屋所有權人之一。

Y 公司,與李悅剛簽訂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負責案涉房屋的出售事宜。

爭議焦點

李悅剛與Y 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李悅蘭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法院查明事實

1993 年 12 月 13 日,李建國簽署《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崇文區 M 號拆遷,安置地址爲豐臺區一號兩居室。

2000 年 4 月 19 日,李建國與北京市 W 公司簽訂《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承租一號房屋。

2005 年 10 月 17 日,李建國申請將房屋承租人變更爲李悅剛,稱自己無力負擔房屋費用,李悅剛自 1995 年入住且因贍養原因申請變更,李悅蘭、陳宇鵬夫妻、李建國之女李悅潔、李悅剛均簽署同意書。

2005 年 11 月 25 日,李悅剛與北京 W 公司簽訂《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承租一號房屋。

2010 年 5 月 7 日,北京 Y 公司與李悅剛簽訂《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李悅剛交納購房款 67167 元購買一號房屋。

2010 年 7 月 8 日,李悅剛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2014 年 12 月 29 日,一號房屋登記爲李悅剛與周雅霞按份共有,李悅剛佔 1% 份額,周雅霞佔 99% 份額。

李悅剛認可爲西城區S 號房屋的承租人,李悅蘭主張李悅剛不符合購買一號房屋條件,因其不能享受兩套政策性房屋。Y 公司提交相關文件,證明房屋來源及出售的合法性。

三、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駁回了李悅蘭的訴訟請求,認定李悅剛與Y 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四、案件分析

訴訟主體資格

李悅剛辯稱李悅蘭不符合訴訟主體資格,不是合同相對方或第三人。但從案件性質看,李悅蘭作爲原拆遷被安置人及房屋長期實際居住人,與案涉房屋存在利害關係,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合同效力

政策適用性:李悅蘭主張李悅剛因已承租西城區S 號公有住房,不能享受兩套政策性房屋,故無權承租併購買一號房屋。然而,涉案一號房屋是拆遷安置取得,雖前期有租賃管理形式,但並非直管公房性質,也不涉及福利分房性質,所以李悅蘭以此爲由主張合同無效不成立。

合同合法性:李悅剛與Y 公司簽訂的《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Y 公司出售房屋經過有關部門批覆,李悅剛也按程序進行了承租人變更及購房手續辦理,合同不存在其他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五、勝訴辦案心得

證據收集與整理

全面收集能證明房屋承租變更及買賣合法性的證據至關重要。如收集李建國的申請、家庭成員的同意書,以及Y 公司出售房屋的相關批覆文件等,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整個過程符合程序和規定。

法律關係梳理

清晰界定房屋性質及相關法律關係。準確判斷案涉房屋不屬於直管公房和福利分房性質,不受李悅蘭所主張的政策限制,從而有力反駁對方觀點。

庭審策略把控

在庭審中,針對李悅蘭的訴求和觀點,逐一進行鍼對性反駁,強調證據的證明力和法律關係的準確性,引導法官關注案件關鍵事實和法律適用,確保勝訴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