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剴剴案修法嚴管收出養媒合機構 最快6月上路
衛福部社家署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要求出養必要性改由地方政府評估,收出養媒合機構排除文教基金會,且要求從事收出養社工,必須接受在職訓練,強化兒虐辨識敏感度。本報資料照片
待出養童剴剴遭收出養媒合機構安排的保母虐死,引發社會關注。衛福部社家署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要求出養必要性改由地方政府評估,收出養媒合機構排除文教基金會,且要求從事收出養社工,必須接受在職訓練,強化兒虐辨識敏感度。草案預告60日,截至昨日期滿。社家署副署長張美美說,待完成法規作業,該辦法預計最快6月初上路。
依現行規定,財團法人文教事業基金會可辦理收出養服務,剴剴案發生當時,負責案件的兒福聯盟文文教基金會,後續已改名除去文教二字,並納入衛福部管理。考量收出養專業性,前述辦法修正後,明文禁止文教基金會從事收出養媒合業務。
收出養媒合機構,過去可接受收出養申請,並進行媒合。剴剴案過後,兒少權法修正,收出養必要性改由地方縣市主管評估,辦法配合修正內容,要求收出養媒合機構僅能接受收養申請,若接獲出養需求,應轉知地方政府評估。
爲強化收出養督導機制,機構提出的業務計劃中,必須明訂在內外督導機制,且收養人適任性評估應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且委員須有縣市政府代表,審查結果應通知收養人。此外,爲杜絕剴剴案類似事件發生,提升社工兒虐敏感度,辦法規定社工人員滿年應至少接受20小時收出養服務在職訓練,其內容強調兒童發展、兒虐辨識及敏感度訓練,這部分訓練至少6小時。
此外,爲強化收出養品質,辦法規定,出養童至收養家庭試行生活的「試養」期間,收出養媒合機構應定期訪視,並在業務報告中明訂,如何評估出養童適應情況。此外,媒合機構可依辦法授權,向收養人戶籍地縣市政府等,查詢收養人犯罪、行政裁罰紀錄。
張美美表示,草案預告前,衛福部已與地方政府、媒合機構及民間團體妥善溝通,預告期間僅收到2則民衆意見,內容均無提出建議,僅是對修法表達感謝,並支持兒權政策發展,目前預告期滿,預計4月底將由署內法規會酌修法規文字,5月底送至衛福部法規會審議,因該辦法屬授權子法性質,經衛福部層級核可即可,預計6月初就能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