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剴剴案促刑法兒虐修法 7歲以下致死最重可判死

▲近年兒虐事件頻傳,立院修法加重虐兒刑責,7歲以下致死,不論故意或非故意,最重死刑。(示意圖/視覺中國CFP提供)

●文/一起讀判決

去年的剴剴案引發社會對幼童保護的關注,昨天(18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以下來介紹這次的修法。

民國24年通過的中華民國《刑法》,就凌虐幼童罪是規定在「傷害」罪章,做爲傷害的特別法,當時傷害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6條則規定,對於未滿16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意圖營利,刑度則是5年以上。

至於如果在凌虐過程中發生加重結果,比如凌虐致死、致重傷則沒有特別法條規定,而要回到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來處理,傷害致死的刑責是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傷害致重傷者,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年增設加重結果犯

傷害或凌虐致死,是一種加重結果犯,也就是說原本行爲人內心本來想的是傷害、是凌虐,但不小心造成死亡結果,如果行爲人本來就想要殺人,或知道會造成死亡的結果,這時候會直接成立殺人罪。

▲兒虐過去是在刑法傷害罪章,這次零容忍,加重7歲以下致死最高死刑。(示意圖/記者黃宥寧攝)

108年5月,刑法第286條修正,除了將凌虐罪的被害人從16歲調高到18歲以外,法定刑從5年以下,改成6月以上、5年以下,增加法定刑的下限。

此外,也增設原本沒有的「加重結果犯」規定,凌虐致死跟致重傷,比原本的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的刑度都提高,凌虐致死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凌虐致重傷則是5年以上12年,刑度比傷害的加重結果犯的法定刑多2年。相較於殺人罪的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已經相近,差別在沒有死刑。

剴剴案的保母,最後就是被判凌虐致死,一位處無期徒刑、另外一位18年。

明確凌虐定義 不只傷害也包含強制

108年的修法也把凌虐定義出來,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爲,從這裡我們可以知道凌虐不只是傷害,也包含強制的內涵,進一步到違反人道的方法。

立法理由提到,依社會通念,凌虐係指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爲,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爲,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爲均包括在內。如果行爲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或以強暴、脅迫以外,其他違反人道之積極作爲或消極不作爲,不論採肢體或語言等方式、次數、頻率,不計時間之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爲,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屬凌虐行爲。

凌虐殺人與加重結果犯 新法提高刑責

前面提到的修法,都是原本基於凌虐故意,而不慎造成死亡結果,但如果是原本就想要透過凌虐手段殺人,或是本來就知道會有死亡結果,卻還是執意爲之,這種情況在這次修法前,只有殺人罪。

▼立法院三讀通過「剴剴條款」刑法修正案。(圖/翻攝一起讀判決粉專)

這次在《刑法》殺人罪後面,增加一個271-1條,如果對未滿7歲,以凌虐方式殺人,法定刑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比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拿掉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選項。

至於刑法第286條的凌虐致死、致重傷部分,則區分未滿7歲、7歲到未滿18歲的被害人,未滿7歲被害人,如剴剴案的情況,再提高刑責,最重可以判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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