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共識虐童致死「判死刑」 「剴剴條款」1爭議條文陷分歧

▲立法院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男童「剴剴」遭保母姐妹劉彩萱、劉若琳虐死案人神共憤。立法院今(18日)三讀《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條文修正,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272條之1部分獲三黨共識,但攸關7歲以下的條文,藍綠白無共識。綠委莊瑞雄表示,虐殺兒童處以極刑,沒有任何立委反對,剴剴案如此慘絕人寰,給他審一樣判死刑,但問題來了,藍白的說法是不管什麼罪章、有死刑就好。

立法院18日召開院會,處理上述《刑法》修正草案。藍綠白三黨共識修法272條之1,第一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2分之1」;第二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三項是「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四、「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71條第一項即爲「殺人罪」。

《刑法》第286條部分,藍綠白則出現分歧,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6條第二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上述法案並未修正,但《刑法》第286條第三項則改爲,「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

另《刑法》第286條修改第四項、第五項,並新增第六項與第七項。第四項、「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項、「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讀時民進黨立委全部沒有投票,表決結果爲,出席委員59人,贊成59、反對0,贊成者多數,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宣告通過。

莊瑞雄逐條發言時表示,國民黨跟民衆黨全部都錯了,現在已經進入到286條,虐殺兒童、處以極刑,沒有任何一個立委反對,從委員會一路修法,自己就不斷說,這個條文要就放在刑法第22章殺人罪章、國民黨偏偏要放在23章傷害罪章,你們的說法是不管什麼罪章、有死刑就好。

莊瑞雄指出,現在進入到加重結果犯了,結果藍白還在討論大家有共識的條文,去年討論時就已經說過兒少法加重其刑2分之1,你們就一定要講7歲以下,自己從去年就問,發生8歲、9歲怎麼辦?重新修法嗎?不要以爲定了一個重刑就可以杜絕。

莊瑞雄直言,只有刑法重刑不足以保障幼童,否則整部刑法全部,零容忍有很多,不是死刑而已,酒駕、性騷擾、經濟犯罪我們都講零容忍,這樣國民黨有幾個人要兩次死刑?你們自己講,馬英九時代把兩公約入國內法,現在條文又打架了,怎麼辦?

莊瑞雄喊話,不要如此倉促立法,虐殺兒童本來就要判重刑,剴剴案如此慘絕人寰,給他審一樣判死刑,沒有問題,現在問題來了,全部都要動用死刑,把這麼大權力交給國家,每個法官都判的不一樣,不是有人死掉一定判死刑,要看行爲人,如果未滿14歲沒有刑罰、超過80歲減重期刑,林思銘會不知道嗎?吳宗憲會不知道嗎?你們進到立法院法學素質降低太多了,不要造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