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遭虐死案!惡保母姊妹判重刑續延押2月 解除禁見
臺北地院
1歲10個月大男童剴剴遭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虐死案,臺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日前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合議庭認爲2姊妹被判處重刑,有畏罪逃亡動機,加上2人及律師對於繼續羈押沒有意見,裁定2人自18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但解除2人禁止接見通信處分。
合議庭指出,本案已於5月13日宣判,認姊妹2人均成立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則處有期徒刑18年,判決尚未確定。
因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5月6日訊問2人及聽取律師、檢察官意見,審酌劉彩萱雖於本案審理期間稱有勇氣面對部分犯行,但她於案發後前期陳述及主張避重就輕,劉若琳亦自承案發後曾刪除與劉彩萱對話紀錄,又2人家人在國外工作生活,無從排除2人有逃亡出境至國外生活之能力。參酌2人均已受重刑宣判,客觀上顯然增加畏罪逃亡動機,足認2人有相當理由認爲有規避訴追、逃避刑責情形,仍具羈押原因。
合議庭認爲,2人在押至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審酌2人犯罪情節、對於法益之侵害,以及羈押對2人人身自由之限制,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對2人予以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本案一審雖已宣判,仍有繼續羈押以確保將來可能之上訴審程序或執行程序必要;加上2人及律師在羈押訊問時,均表示對於延長羈押沒有意見,裁定2人均自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本案經檢察官、律師於審理期間自主調查多名主要證人且交互詰問完畢,足認2人勾串相關證人之必要性及可能性已大幅減低,並無繼續禁止2人接見通信必要,自即日起解除2人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