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死剴剴保母姊妹「沒有判死刑」原因!律師嘆:修法也沒用

▲臺北地院馬拉松審理剴剴案,判決結果揭曉。(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施怡妏/綜合報導

1歲男童「剴剴」遭保母姊妹虐死,臺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13日一審判決出爐,姊姊劉彩萱無期徒刑、妹妹劉若琳18年徒刑,可上訴。「法老王」王至德律師表示,以檢方起訴的罪名來看,國民法官可以說是已經判處檢察官建議的最高刑度;至於「不能判死刑」的原因,律師解釋,因爲起訴罪名不是殺人罪。

律師王至德在臉書發文,檢方在起訴時就已求處最重的無期徒刑與18年刑期,「國民法官可以說是已經判處檢察官建議的最高刑度了」,看得出來國民法官對姊妹的憤怒已達最高點,只是礙於法定刑的規定,無期徒刑已經是國民法官所能判的最重刑期了。

「爲什麼最重只有無期徒刑?」王至德律師解釋,因起訴罪名是「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並非殺人罪,即便未來修法,將此類罪名提高至可判死刑的層級,也不能套用在姊妹身上,因爲刑法的原則就是不溯及既往。

王至德律師進一步指出,若要以殺人罪來辦,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姊妹是出於殺人的故意來凌虐剴剴,「以目前呈現的證據來看,要證明有殺人故意實在不容易」,一審能判到無期徒刑已經很重了,國民法官已經在他們能力所及的範圍內儘量重判了。

本文獲「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