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剴剴案再發生!政院立兒託法 托育機構應保存影像、情節嚴重得公佈姓名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衛福部今(8日)在院會報告「顧安全、安心託-兒童托育服務法」,考量近年家長送託需求殷切,迴應社會各界對於制定專法的高度期待,完善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體系。根據草案,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並傳送影音資料至各縣市主管機關雲端儲存;另外,托育人員若涉身心虐待、嚴重體罰、霸凌或性騷擾等,最重可處60萬罰鍰、並公佈行爲人之姓名及其所屬託育機構名稱,機構若遲未改善,最重可廢止設立許可。
行政院長卓榮泰聽取報告後表示,孩子是國家未來的希望,支持家庭妥善照顧幼兒,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制定兒童托育服務法、完備托育服務體系的管理與輔導機制,建構完善的照顧環境並提升服務品質,讓兒童能兒全件康的發展與成長。
卓榮泰說,兒童托育首重身心的安全保護與照顧,請衛福部加強跨部會資源整合,並與地方政府與民間密切合作,嚴格把關托育相關人員的資格條件與場域安全維護,避免意外或不當對待發生。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現行幼兒照顧及教育分屬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權責,其中未滿 2歲兒童由衛生福利部主管,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提供以照顧及保育爲主之託育服務;2歲以上未滿6歲兒童歸教育部主管,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規提供教育與照顧兼具之教保服務。因此,制定托育服務專法符合時勢所趨。
自107年至114年3月公共托育設施自98處成長至502處,提供準公共托育服務的私立託嬰中心自662家成長至1,130家,居家托育人員(保母)自1.77萬人成長至2.31萬人,家外送託率自9.43%成長至26.95%,均大幅成長。故有必要建構完善輔導與管理機制,以促進整體托育服務品質提升,確保受託兒童及家長權益。
衛福部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自110年起邀集政府機關、專家學者、兒福團體、托育團體、家長團體及利害關係人等代表,歷經4年共召開達40次會議及4場分區公聽會,蒐集多元意見與充分溝通對話後審慎討論定案,讓法案制定更爲周延完善。
衛福部表示,兒童托育服務法共6章78條,法案聚焦在整體托育服務制度的完善建構,共包括五大重點:
一、提高居家托育法律位階及執業資格:現行居家托育服務之輔導與管理機制訂於授權辦法,法律位階不足;加以居家托育人員獨自照顧受託兒童,資格規範應更加嚴謹。故於專法明訂「居家托育」專章,提升法律位階至母法,透過源頭把關限縮居家托育人員資格,刪除僅需受訓即可執業者。
二、強化托育機構透明度及管理規範:家長反映托育機構未充分揭露資訊,難以獲知機構品質良莠;加以托育機構接受政府經費挹注,惟未強制要求其財務管理規範。故於專法明訂托育機構應將人員資格、收託人數、收退費項目等資訊,更加公開透明;並規範托育機構設置專帳及會計帳簿憑證相關規定。
三、強化不當對待(照顧)案件處理機制: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調查受託兒童遭不當對待(照顧)或兒虐事件,運用中央訂定的調查處理流程及原則,未入法規範;又托育機構發生兒虐案件時因影音資料毀損,致無法釐清真相;另社會大衆期待政府加重處罰違法托育機構,以嚇阻不肖業者。故於專法將現行運作機制法制化,建立事件調查及審議機制;並規範運用網際網路儲存監視影像及影音資料,異地備份保全證據;以及提高違法人員及機構處罰強度。
四、因應家長需求提供多元化托育型態:公共托育家園自106年推動迄今已逾8年,未有明確法源;家長所處環境及就業需求,難以尋覓彈性多元之託育服務。故於專法將公共托育家園正名入法,以完備法制化管理與輔導;並訂定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托育型態,提供家長多元選擇。
五、加速布建公共托育資源以迴應家長期待:現行公有不動產采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造成政府經費負擔;加以托育機構使用學校辦理者須變更使用執照,不利快速推動布建。故於專法放寬公有不動產以無償方式提供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並定明運用學校餘裕空間辦理托育機構,免予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
衛福部強調,兒童托育服務法立基於建構完善輔導與管理機制,以促進整體托育服務品質提升,確保受託兒童及家長權益,並回應社會大衆對於政府積極作爲之期待,更是開創未滿2歲兒童照顧制度的新里程碑,期盼全國托育服務提供者能與政府及家長一同努力,三方共創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