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獨家代理銷售合同,房主卻“跳單”賣房,法院這樣判!
房主想賣掉自己的一套房屋,與一家中介簽了獨家代理銷售合同,轉頭卻通過其他中介賣掉了房子。此種情況,房主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呢?近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獨家代理銷售合同糾紛案。
今年1月初,房主李賓(化名)與王強(化名)簽訂了《房產代理銷售協議》。雙方約定:李賓委託王強獨家銷售其房屋,目標價89萬元,超出部分作爲王強的居間費;委託期限至2025年4月6日;協議特別約定,李賓在委託期內不得自行銷售,或通過王強以外的中介、個人售房,否則自願承擔房屋成交價10%的違約金。
協議簽訂後,王強通過投放房源信息、製作短視頻推廣、帶人實地看房等多種方式,全力推進房屋銷售。沒想,今年3月中旬,李賓卻通過其他中介機構,以89.6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他人。
王強得知後,認爲李賓違反“獨家代理”約定,要求其按協議支付8.9萬元違約金。李賓則認爲,自己並沒違約,且違約金過高,拒絕支付。雙方協商無果後,王強將李賓告上了法院。
法院審理認爲,雙方簽訂的《房產代理銷售協議》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恪守履行。
案件焦點在於李賓的行爲是否構成違約:李賓在獨家代理期內,擅自通過其他中介售房,明顯違反了協議中“不得通過王強以外的中介銷售”的禁止性條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王強在簽約後積極投入勞動和資源推廣房屋,李賓的違約行爲直接導致其付出未獲回報,造成了實際損失。
綜合考慮協議履行情況、王強的勞動投入、李賓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李賓向王強支付違約金9000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簽訂具有排他效力的“獨家”協議前,應充分評估自身需求和履約能力。一旦簽約,就需對承諾負責。切勿心存僥倖試圖規避合同約束,失信行爲終將面臨法律後果。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張盼 實習生 黃千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