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載同事就醫卻出車禍,誰來賠?法院這樣判

出於同鄉情誼,

黎阿伯騎車載同事張阿姨去醫院體檢,

不料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張阿姨受傷,

“好心人”黎阿伯該不該擔責?

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

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改判減輕了騎車人的部分賠償責任。

老鄉載同事體檢釀車禍

黎阿伯與張阿姨是同一家公司的保潔員,也是老鄉。因公司要求張阿姨儘快辦理健康證,某日清晨完成工作後,張阿姨請黎阿伯騎電動車載她去醫院體檢。兩人均未向公司請假,黎阿伯出於好意便答應了。

途中,黎阿伯駕駛的電動車與吳女士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黎阿伯和張阿姨均有不同程度的受傷,張阿姨腰椎、胸椎等多處骨折電動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黎阿伯因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且違法載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吳女士承擔次要責任;張阿姨無責。

張阿姨認爲,自己受傷是爲了完成某公司辦理健康證的要求,黎阿伯陪其到醫院體檢屬於執行工作任務,應當由黎阿伯、某公司、吳女士、吳女士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未獲賠償,張阿姨將四方訴至法院。

法院:搭乘人亦有責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保險公司作爲事故車輛保險人,首先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張阿姨損失,超出部分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40%賠償責任。對於超出保險理賠範圍及不屬於保險理賠部分的損失,一審法院認定應由黎阿伯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同時,一審法院駁回了張阿姨關於黎阿伯行爲屬職務行爲、公司應擔責的主張,認爲黎阿伯陪同純屬個人情誼。

黎阿伯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上海一中院受理上訴後,將二審的爭議焦點明確爲:黎阿伯應否對張阿姨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責任範圍如何界定。

本案中,黎阿伯駕駛電動車存在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和違法載人的行爲,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具有明顯過錯,與張阿姨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故黎阿伯作爲侵權人應對張阿姨因交通事故所受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黎阿伯提出張阿姨在本案中存在過錯,要求減免其賠償責任。對此,上海一中院評析後認爲,張阿姨在交通事故中雖經交警部門認定無責任,然其確實存在違規搭載電動自行車的行爲,客觀上成年人搭載電動自行車會增加車輛整體重量,影響車輛的制動距離和穩定性,加大行車過程中的危險性。

同時,張阿姨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理應知曉電動自行車不能搭乘成年人,但是她依然要求黎阿伯騎電動自行車帶其去醫院體檢,可見其主觀上缺乏安全意識,將自身置於一定的危險性中,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應對自身損失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綜上,上海一中院依法予以改判,酌情降低了黎阿伯的賠償比例,張阿姨自擔了約10%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仍然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文中所涉及人名皆爲化名)

新民晚報原創稿件

記者:陳佳琳

編輯:唐夢葭

編審:周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