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聽力受損無法鑑定,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89萬元
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曉安)交通事故導致一些較爲隱蔽甚至事故當下未能直接顯現出來的損害,往往需要通過第三方鑑定來判定因果關係。當鑑定也無法給出確切結論時,賠償責任怎麼認定?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聽力受損賠償案。
沈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胡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後,沈某頭部受傷並昏迷,經診斷事故造成沈某腦震盪,住院治療期間,沈某又被診斷爲神經性耳聾,聽力嚴重受損。沈某爲此起訴到法院,向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索賠。
審理中,機動車的保險公司申請對沈某的聽力障礙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進行鑑定,並依法確認傷殘等級。沈某認爲,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聽力障礙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僅申請對其聽力受損的傷殘等級進行鑑定。法院先後委託了三家機構對因果關係進行鑑定,均被退鑑。同時,在不考慮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沈某的聽力狀態經鑑定構成五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不同於骨折等有明顯外傷性表現的損傷,神經性耳聾本身發病機理較爲複雜,耳部沒有明顯外傷性表現的情況下也可能發生。鑑定機構雖然退鑑,但理由是“無法分析因果關係”“聽力下降原因不明”,並未明確判定交通事故與聽力損傷和相應殘疾後果無關,故不能以退鑑直接認定交通事故與聽力損傷無關。
綜合沈某交通事故的受傷部位、聽力下降的發生時間、此前無聽力問題的就診記錄和走訪調查情況等因素來看,其聽力受損與交通事故存在時間上、關係上的緊密度,應當認定達到了交通事故與聽力受損這一責任成立上的因果關係高度蓋的證明標準。
由於機動車的保險公司未能舉證沈某有其他外傷、體質或疾病因素對傷殘級別的具體影響,應承擔參與度舉證鑑定不了的責任,就沈某目前的傷殘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沈某各項損失合計89萬餘元,保險公司上訴後,蘇州中院二審予以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