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上海!網約車司機突然死亡,女兒崩潰:平臺和保險公司均拒絕賠償…法院判了
平臺爲司機和乘客投保
司機在接單過程中意外猝死
平臺拒絕擔責
保險公司亦不願理賠
司機女兒遂訴至法院
記者近日從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黃浦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支付原告保險金60萬元。
上海黃浦法院介紹,某網約車平臺公司(以下簡稱平臺公司)在一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並簽署《打車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協議約定,被保險人爲該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該平臺公司系承運人,其對司機的責任是指該平臺公司對保險期間司機的傷亡和財產損失(不含司機車輛)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最高限額爲60萬元。合作期間,保險公司每天會根據打車訂單形成一張保單,記載當日的司機、車輛、乘客等信息。
郭某爲該平臺註冊司機,案發當日,郭某接受平臺派單,將乘客送至目的地後突然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證據顯示,其死亡時間在保險期間內。法醫鑑定報告認爲:郭某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致循環、呼吸功能障礙死亡。
郭某的女兒要求平臺公司和保險公司賠償,均遭拒絕。
“平臺公司在保險公司處進行了投保,事故也符合理賠規定,保險公司憑什麼不給賠償?”庭審中,原告郭某的女兒表示。
“我們和郭某隻是信息服務關係,對他的死亡不承擔責任。”第三人平臺表示,“但是,平臺與司機、乘客均屬於被保險人,該險種並非爲責任險,而應爲人身險,保險公司應直接向原告理賠。”
被告保險公司則提出質疑:“案涉保險屬於責任險,理賠的前提是平臺公司對郭某承擔賠償責任。平臺公司認爲自己無需承擔責任,那我們也無需理賠。”
事實上,事發當日的保單對此有所記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爲該平臺公司,險種爲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以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險。
案涉保險合同究竟是人身險還是責任險?誰應當承擔這份責任?
上海黃浦法院經審理認爲,首先,協議確定的被保險對象並非保險法上的被保險人。協議約定的被保險人爲該平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司機和乘客屬於保障對象。另外,協議中保險標的條款也能看出案涉保險爲責任險。案涉保單載明,保險險種爲《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協議作爲特別約定,其保險標的強調該平臺公司作爲承運人對司機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認爲案涉保險應爲責任險。
其次,網約車平臺在管理司機駕駛行爲的同時,也需要保障司機的合法權益。郭某以平臺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平臺不僅對司機註冊准入條件和解約有單方面決定權,在郭某根據平臺的派單指令進行工作時,該平臺還享有單方面制定計費規則、收益分配規則、服務內容及標準的決定權,並且平臺針對司機不同的接單情況還會設定各種獎勵、補償、績效、違規處罰等措施。據此看,司機郭某的駕駛行爲受到平臺的管理和制約,該平臺公司系運輸活動中的承運人,應當保障車輛運營安全,而司機是確保車輛安全運行的重要角色。
平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案涉保險責任範圍已明確說明平臺聘用的司乘人員在該範圍內。故保險公司應按約賠付保險金。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支付原告保險金60萬元。目前,該案件已生效。
本文綜合自:澎湃新聞
微信編輯:皮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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